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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南非最高上诉法院物是人非域外法治

时间:2015-02-15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过去几十年中,南非最高上诉法院一直受人爱戴,因为在它的队伍中部分法官拥有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经验和专长。人们会想到克里斯·普利曼(Chris Plewman)和路易斯·哈姆斯(Louis Harms)等法官,他们在省级行政区和最高上诉法院都有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丰富经验,同时也是法律改革的拥护者。这一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使南非最高上诉法院做出的知识产权判决拥有很高的标准。南非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受益于此。但随着近期路易斯·哈姆斯的退休,最高上诉法院的法庭就失去了知识产权专家级法官。法庭中知识产权经验的缺乏很遗憾地开始显现。

 

近期,最高上诉法院做出了两个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但都裁决失误,这与商标法原则和实践不符。

 

PIONEER案件

 

在Pioneer食品有限公司诉Bothaville 磨坊有限公司(2014年3月12日)一案中,法院面对的是一起假冒案件。此案涉及玉米面粉产品的包装装潢。Pioneer的产品在市场处于领先地位,其产品的标签是由STAR文字、一个心形图、其他文字以及一种特定颜色构成的特殊组合。令法院高兴的是该标签所享有的声誉足以支持假冒权利主张。Bothaville的相应标签也是类似地由WHITE STAR文字、一个心形图、其他文字以及与Pioneer标签相同的颜色构成的组合。乍一看,两个产品的标签和包装大体上很相似(如果没有详细研究和分析,实际上没有区别)。证据显示Pioneer标签的详细特征对其产品而言并不是唯一的,每一个特征如果单独成立都不具有显著性。再加上与Pioneer标签相比Bothaville标签特征的一些差异,法院裁定这两个产品不会因包装的相似性而被混淆。法院想方设法证明两个标签存在差异,尤其是两个心形图在其外观和形状上都有差别,而Bothaville的文字商标WHITE将其与STAR单词本身区别开来。

 

如果法院能够正确使用相关原则,它会裁定Bothaville在产品上使用的标签构成对Pioneer商标的假冒。

 

ZONQUASDRIF

 

Mettenheimer和另一公司诉Zonquasdrif 酒庄和另一公司的案件中,法院被要求根据《商标法案》第34(1)(b)节裁定葡萄酒和酿酒的葡萄在商标侵权中是否属于相似商品。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法院参考了British Sugar plc 诉Robertsons & Sons一案在该案中,法院必须确定甜点上的配料与和甜味的涂层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在做裁决时,法院考虑了以下因素:(a)各自商品的用途,(b)各自商品的用户,(3)各自商品的自然属性,(d)各自商品进入市场的贸易渠道,(e)在自助服务的情况下,相关商品是否同时摆在同一货架上,(f)商品存在多大程度的竞争。所议商品是消费食品,主要通过超市卖给相同的顾客,法院适用这些标准裁定甜点上的配料与和甜味的涂层不是相似商品。不管法院对混淆相似性的裁定如何,鉴于各自商品的性质,法院的裁定标准是明智而正确的。

 

但是,在裁定作为某产品的可辨别主要成分及其特征来源的另一产品是否与该产品相似时,上述标准是完全不合适的。 这必须放在相关背景下考虑,即许多(如果不是绝大多数)的制酒商在生产葡萄酒时都使用自己的葡萄。成品和主要的可辨别成分相比两种拥有共同特征的食品而言是完全不同的问题。

 

如果一种产品是另一种产品的冶炼物,并将前者作为最显著的成分,两者存在极大的相似性,将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各自产品上很有可能造成混淆。

 

简单说,知道ZONQUASDRIFT 葡萄酒存在的人在遇到ZONQUASDRIF酿酒葡萄时很可能认为这两种商品来自相同的发源地或有贸易关联。British Sugar标准在这种思维过程中发挥不了作用,由于各自比照环境的极大差异以及不同的思考因素,British Sugar标准不能适用于此案。

 

这表明British Sugar标准在适用性方面并不是万能的,在成品/成分的条件中就不适用。这些标准不应应用到ZONQUASDRIF案件中,法院理应根据《贸易商标法案》第Section 34(1)(b)节裁定葡萄酒和酿酒葡萄是相似商品,Vineyards的做法构成对注册商标ZONQUASDRIFT的侵权。

 

Zonquasdrif辩称酿酒葡萄是由制酒商而非公众购买,葡萄酒是由普通消费者购买,因此否定存在混淆相似性。这或许正确,但制酒商也能包括参考ZONQUASDRIF葡萄酒评估ZONQUASDRIF葡萄质量的业余爱好者。另外,如果 Mettenheimer在使用其商标时声明他的葡萄酒是由自己的葡萄酿制而成(根据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原则条款,Mettenheimer可以这么做),那么这将使来自不同起源地的ZONQUASDRIF葡萄更有可能造成混淆。

 

作为一个商标政策问题,《商标法案》第34(1)(b)节代替了1963年《商标法案》第53节的防御性注册体系。根据第53节的规定,商标所有者可防御性地注册与其商品有关的但不打算使用的商标。就葡萄而言,权利人可以防御性地注册葡萄酒商标,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根据1993年的《商标法案》第34(1)(b)节,葡萄酒和葡萄适用这些原则。根据第34(1)(b)节,葡萄酒和葡萄属于相似商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裁定Zonquasdrift在葡萄酒上使用ZONQUASDRIFT商标侵犯了葡萄酒领域的ZONQUASDRIFT注册商标。(编译自ip-watch.org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