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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知识产权必须与WHO打击假药的政策区别开来域外法治

时间:2015-02-06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世界卫生组织(WHO)出现了亟待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WHO各成员国在讨论假冒伪劣药品时,有些国家认为打击假药的努力不应成为实施知识产权、阻止获取安全的仿制药的借口。

WHO执行董事会(EB)会议于1月26日至2月3日召开。有34个成员国参会。

1月30日,执行董事会各成员有望讨论在2014年10月29至31日在日内瓦召开的有关不合格/假性/错误标记/伪造/假冒(SSFFC)医药产品机制的第三次成员国会议报告。

据上述报告称,成员国机制要求(计划在5月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推迟一年审查该机制。在1月30日召开的执行董事会会议上,也有几个WHO成员国做出上述要求。执行董事会讨论了该报告,并且同意了上述请求。

据WHO报告称,该成员国机制审查为卫生权威机构发现和处理生产SSFFC医药产品的行动、活动和行为提供建议的技术会议的成果。报告中的附录II详细阐述了活动细节,特别是供应链中的质量监督和管控,以及来自追踪系统的警报。

由印度提出的附录II是关于不属于该机制授权范围内但仍接受该机制审查的活动和行为。

此类活动包括:违反了法律而不是医药产品条例的行为,如触犯了税收、关税和海关法律的行为;与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和实施有关的活动,包括数据独占性;遵守转出国和转入国的规定但却违反了中转国规定的行为。对于上述最后一种行为的规定特别用括弧标示了出来。

各国观点:SSFFC的斗争无关乎知识产权执法

上一届成员国机制会议无法达成一致的附录II中的行为使各国想在公共卫生要求与他们认为的针对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执法之间划清界限,它们在1月30日发表了声明。

巴西在其声明中称:“自过境仿制药的截获问题促使成员国机制成立后,鉴于其重要性,有关转运医疗产品的观点以及在上一届成员国机制大会上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观点应当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分析和讨论。”

巴西代表称:“在WHO之外处理SSFFC相关事宜非常重要,因为有必要牺牲其他利益来保护公共卫生利益。巴西强调,待处理的是公共卫生观点,因此必须将重点放在有关医药产品健康方面的讨论上,而不是知识产权保护或者犯罪。”

南美洲国家联盟(UNASUR)的代表乌拉圭说UNASUR国家从公共卫生角度而非与贸易或知识产权相关的角度制定了一套处理假冒伪劣药品的机制。与SSFFC的斗争不应当降低对安全有效的仿制药的获取。满足进出口国家的卫生标准的医药产品不应被中转国提出任何质疑。

印度在其声明中说:“各成员国机制的任务明显排除任何知识产权或商标的考量。”

印度代表说:“然而,缺乏对SSFFC的共同理解,存在所谓知识产权侵权等同于假冒伪劣药品的风险。这会损害该机制的基本目标,即确保获取安全、可负担得起的高质医药产品,同时防止低质假药的威胁。”

印度在谈到其建议无法获得赞同时说,印度担心“一些利用SSFFC医疗产品为借口而理所当然拦截非假冒廉价药品的获取的国家的立场。”并补充说:“某些成员国已经在联合国的其他机构推进他们的议程,这可能会削弱在WHO成员国机制下已经取得的成果。”

许多国家强调了加强卫生保健和监管体系来解决假冒伪劣药品的必要性。一些发展中国家还强调了在国家层面进行能力建设以及监控系统的必要性。

有些发展中国家还说高价药品正在阻碍对SSFFC的打击。 (编译自ip-watch.org)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