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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转来的著作权法稿的修改意见本人

时间:2018-02-06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作者:  点击:

关于对转来的著作权法稿的修改意见

  

对转来著作权法修改稿体现的立法机关的修法意图,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修改稿基本采纳了“不大修”的格局,与原来修改过程中学界等提出的建议稿差别较大,因而,鉴于我国著作权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 背景和过程中不断精心起草修改而成,所确立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基本适宜国情和社会经济需要。所以同意仅对一些法律适用突出等问题进行修改,这样工作量等可以减轻,分歧减少,有利于此次著作权修改进度加快,不断取得进展。

2、整合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确立向公众传播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播”运用越来越普遍,而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没有覆盖网播的全部形式,反而造成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案件适用法律不明的情况,在学者和实务部门都引起争论。其实这是可以避免的,建议确立向公众传播权,整合现行法的广播权和网络传播权等规定,解决覆盖不全面,和法官适用援引法条不明确的窘境。

3、鉴于国家的经济形势和基层著作权管理的实际需求,以及与专利权、商标权须行政授权产生的区别,建议暂缓在县级政府设立著作权管理行政机关。有关执法仍旧可以与统一扫黄打非等执法机关执行。

4、在第八条集体管理组织规定中,有关使用费标准争议关于行政裁定引起诉讼问题,应该更加明确何类诉讼、起诉的期限等等;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收取的费用的“及时”、“仅用于维持”、“正常业务活动”和“一定比例”管理费等缺乏确定性弹性较大,似应当更明确。法中还应规定费用的查阅方式、公布方式及期限等,监督规制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营活动。

5、稿中视听作品与电影作品等,不同条文混用,应当统一。

6、在图书出版包括电子出版中,现行法中对出版者出版数量和通知著作权人相关信息的义务缺失,鉴于实践中出版数量不实、加印著作权人不知晓信息酿成不少纠纷情况,建议增加对出版者有义务向著作权人通知出版数量和增发数量的规定,并如实支付版税,以保护作者的权益。

7、近年来,多有媒体提出加强著作权保护新闻作品的建议。鉴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新闻舆论作为党的喉舌的政治定位会长期坚持,新闻机构不会随意开办,而新闻包括新闻作品利用国家财政不可避免。另外新闻舆论更好更深入的传播,对党和国家政治安全保证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国家对社会公民信息获得的必须供给。一些体制内的新闻工作者在此背景下,利用民事权利获利客观上再度限制新闻传播极不妥当。著作权法已经规定了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在此实事新闻及相关领域不宜再扩大新闻媒体的权利范围。

以上意见仅为个人意见,供协会参考。

 

 

        蒋志培

2018年1月7日星期日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