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周年工作情况通报
在建院两周年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院党组书记、院长 宿 迟
(2017年1月10日)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再次和大家见面。衷心感谢在座各位媒体朋友一年来的关注和重视,大力宣传和报道我院改革创新的举措和知识产权审判的新成效。
2016年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完整履职的第二年,也是爬大坡、过大坎的攻坚之年。一年来,我院在北京市委的领导及最高法院、市高级法院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从严治党要求,在党建队建方面,强化思想政治、能力素质、作风和廉政建设,积极探索与司法改革相契合的队伍建设新机制,将审判与党建、队建融为一体,以“钉钉子”的知产精神淬炼了一支能战斗的知产队伍。在司法改革方面,凝心聚力、锐意进取、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用宁拙勿巧的“工匠精神”蹄疾步稳地推进各项符合审判规律的真改革。在执法办案方面,围绕两个工作重心,全面发力、精耕细作,努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审判质效,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展示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下面,我向各位朋友通报北京知产法院建院第二年的工作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全年,我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638件,同比(2015年9191件)上升15.74%。其中一审8305件,二审2330件,申请再审3件。一审收案中,专利纠纷1754件(其中专利行政纠纷1104件),商标纠纷5969件(其中商标行政纠纷5936件),著作权纠纷420件(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17件)。二审收案中,专利纠纷7件,商标纠纷156件(其中行政纠纷1件),著作权纠纷1895件,技术合同纠纷43件,不正当竞争纠纷78件,其他纠纷151件。
在案件整体规模持续攀升的基础上,一系列案件的审理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包括西电捷通诉索尼中国wapi标准必要专利案、高通与魅族反垄断及专利侵权系列纠纷、苹果与北京知产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奇虎公司GUI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纳格拉公司与苹果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拜耳医药专利侵权纠纷、普华优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全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纠纷、“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腾讯公司“宫锁连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等,这些都对我院审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概括来看,今年收案情况在原有一审案件多、行政案件多、涉技术类案件多和涉外案件多的四大特点上,又呈现出五个新趋势:一是涉高科技重大战略产业与核心技术的案件增加;二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案件增加;三是中国权利人起诉外国当事人侵权的案件增加;四是新类型纠纷案件增加;五是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案件增加。上述特点和趋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内外经济发展与创新竞争的态势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同时也反映出国内外当事人对北京知产法院的关注、信任和期待进一步增加。
同期,我院共审结案件8111件,同比(2015年5432件)增长49.32%。其中一审5962件,二审2143件,申请再审6件。一审结案中,专利纠纷1034件(其中专利行政纠纷592件),商标纠纷4380件(其中商标行政纠纷4356件),著作权纠纷320件(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305件),技术合同纠纷8件,不正当竞争纠纷177件(其中垄断纠纷161件),其他纠纷43件。二审结案中,专利纠纷8件,商标纠纷118件,著作权纠纷1770件,技术合同纠纷45件,不正当竞争纠纷73件,其他纠纷129件。申请再审结案中,商标纠纷2件,著作权纠纷3件,技术合同纠纷1件。
回顾2016年,是我院爬坡过坎、攻坚克难的一年。我们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加强组织领导,“一把手”靠前指挥、亲自审案,院庭长勇挑重担,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顽强拼搏,一线法官团队平均结案214件,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
二、坚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在《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要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最高法院也明确提出“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基本政策。我们坚持以“坚决下大力气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核心,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意见的精神,落实四项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坚决为创新保驾护航。
我院在年初就提出了“两个一批”的工作目标,即输出一批令国内外信服、具有引领意义的精品裁判,推出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名牌法官,其抓手就是坚定不移地落实党中央要求,严格保护,加大力度。为此我们不断解放思想,破除禁锢,引导法官在每一起案件中能够主动贯彻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手段,真正体现出知识产权司法的刚性和威慑力,担负起司法对经济社会的指引、规范和治理作用,使司法保护真正成为创新的动力,让创新投入者安心、让侵权造假者死心、让人民群众放心。2016年,通过案件的审理,向社会传递出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
(一)大幅提升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力度
一是努力提升法律适用水平,用足用好法律手段,以市场价值作为最佳参照系,客观全面考虑权利人损失范围,探索细化损害赔偿计算规则,确保权利人获得充分、符合市场规律的损害赔偿。二是深刻评估侵权惩治力度与效果,加大侵权成本,尤其是加重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的制裁力度,发挥标杆案件的震慑作用。三是正确认识诉讼代理服务,鼓励高水平的代理行为和良性竞争,在合理支出的计算方面既要肯定律师服务的市场价值,又要遏制滥用诉权的不当行为,最终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2015年,我院的平均判赔数额达45万元,初步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的定价和保护作用。2016年,我院继续提升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据不完全统计,专利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为141万元,商标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为165万元,著作权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为45.8万元。在“美孚”商标侵权案中,全额支持原告450万元的赔偿请求;在“墙锢”商标侵权案中,全额支持原告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在U盾专利侵权案中,全额支持原告49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首次以计时收费方式支持了原告所主张的100万元律师费。在“紫玉”商标侵权上诉案中,将一审法院确定的100万元赔偿数额提升至法定最高的300万元;在涉书生公司系列侵犯著作权上诉案中,按照稿酬标准上限300元/千字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相比于一审赔偿数额大幅提升。
(二)注重发挥临时保护措施的效用
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诉讼措施效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申请积极采取措施,及时遏制侵权行为,固定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在“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案中,在严格审查申请人胜诉可能性及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损害的基础上,首次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在涉ATM机诉前证据保全案中,首次作出诉前证据保全裁定;在涉及奥多比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被告经营场所内近500台电脑复制、安装涉案软件的情况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三)积极适用证据规则探索证据挖掘
一是结合知识产权无形性、侵权行为隐蔽性等客观实际,适当降低举证难度,灵活运用举证转移、举证妨害等证据规则,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切实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二是探索现有程序法框架下的证据挖掘制度,鼓励双方在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下进行证据开示,鼓励当事人提出有益的证据线索,挖掘认定案件事实所必要的关键证据,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例如,在上述U盾专利侵权案和“墙锢”商标侵权案中,均在被告经法院释明后仍拒不提供其侵权获利的关键证据构成举证妨碍时,结合在案证据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在珠海政采公司诉国信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作出首例要求被告限期提交证据的民事裁定;在西电捷通诉索尼中国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依据原告的申请,提交了与侵权事实认定相关的测试数据。
(四)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
对提供伪证、虚假陈述、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在“家家JIAJIA及图”商标行政案中,首次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以法定最高限额1万元予以处罚;在“TKD”商标行政案中,对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的行为,以法定最高限额1万元予以处罚;在青岛科尼乐机械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法定最高限额一百万元的罚款。
(五)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能
我院始终注重发挥司法审查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过程中的主导作用。2016年,受理专利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分别为1104件和5936件,分别审结592件和4356件。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31件和4032件,判决撤销52件和959件,撤销率分别为12.06%和23.78%,较2015年均有提升。针对授权确权程序中的不当行为,通过令人信服的案例发挥指导作用,以及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函、走访调研、磋商座谈等形式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司法审查和监督职能,不断促进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规范化。
三、以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为抓手,全面深化落实各项司改举措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要求,2016年,我院继续依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简称案例基地),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做中华法系的建设者。在上级法院和各有关部门的关怀指导下,在专家学者的帮助下,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实践中,我们始终做到五个坚持: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业务主导,问题先导和外脑指导。二是坚持制定法的主体地位,在司法机关释法、用法的权限内发挥先例指导作用。三是坚持先例“事实上的拘束力”,在裁判理由部分援引和遵循先例。四是坚持以国际一流裁判标准为目标导向,拓宽裁判说理和论证思路,古今中外、择善而言。五是坚持与司法改革融为一体,整体谋划,调动整个法律共同体共同发力。目前,业务探索和信息化建设已初见成效,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知识产权案例指导服务平台(简称案例平台)将于今年向公众提供服务。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国内外专业人士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我们坚持以“遵循先例”为核心统筹各项司法改革,着力解决司法责任制落实后的裁判稳定性与透明度问题,解决专业化审判中的办案质量与监督问题,解决改革新模式下司法职业尊荣与职业导向问题,解决如何正确依靠法律共同体构建阳光司法生态的问题。
(一)全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探索
自案例基地建立以来至2016年10月,我院在168起案件审理中通过“遵循先例”有效实现了“同案同判”,其中121起案件中的先例由当事人提交,47起案件中的先例由法官主动援引。从裁判结果看,遵循先例作出裁判的有117件,因事实差别而不应遵循的有51件,未出现推翻先例的情况。上述168件案件共援引在先生效裁判279件,从来源法院来看,31件来自最高法院、132件来自各高级法院(其中北京市高院117件),另外还参考援引了来自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案件。
一年多来,我院始终注重培育先例意识,鼓励当事人、律师提交先例支持其诉讼主张,引导律师撰写先例要旨和对比意见、参照理由。不断开展规范化建设,制定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实施指南》等。对于当事人提交或法官主动检索的先例,保证各方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强化程序对抗,未经庭审的任何先例都不得直接进入裁判。要求法官裁判时应当对先例与在审案件的关系及其是否应予遵循进行充分论述,要求法官提炼裁判要旨,总结裁判规则,以供后案遵循或参考。例如,在"Sinok"商标行政案中,遵循了先例“SCALEXTRIC”商标案的裁判标准,将来料加工并销往海外的行为认定为“商标使用”从而做出不属于三年不使用情形,发挥了对出口贸易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作用;在“运动传感器”专利行政案中,遵循了最高法院先例裁判中的标准,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定,确保了上下级法院之间裁判标准的统一,并对专利行政机关正确履职发挥了有效的指引作用;在“飘柔”商标行政案中,遵循北京高院先例裁判和“举重以明轻”的逻辑,将根据字面理解仅适用于已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情形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同样适用于商标申请注册阶段,认定不具有使用意图而大量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商标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坚决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在涉及互联网机顶盒著作权侵权案中,系统梳理了各级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提出的“服务器标准”与“用户感知标准”等侵权认定司法观点的发展变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裁判,既是详实的调研报告,又有充分的论理。
实践证明,我院探索案例指导制度的积极效果已初步显现:一是法官的理念发生了转变,从结果优先转变为说理优先,心态也更加开放,敢于、乐于接受律师和当事人提交先例并发表高水平的诉辩意见,能以“工匠精神”摒气凝神地夯实司法基本功。二是裁判水平和司法能力明显提升,通过正确运用识别技术界定类似案件,有效确保了“同案同判”和法律适用的统一连贯,也充分论证了因为不同案所以不同判,使得裁判说理更令人信服。通过查阅、审视和尊重先例,有效规范了司法行为,保持了司法谦抑,减少了错案,促进了司法经验积累。三是通过遵循先例约束了法官个体的自由裁量权,使司法透明度、稳定性和公信力得到提升,维护了司法权威,改善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形象。四是该探索得到了广大律师、学者、企业、媒体等广大公众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有效地凝聚了社会力量。
(二)推行诉、审、判一致性改革
制定《诉、审、判一致性审理规范》和相关配套保障措施,引导法官、律师、学者等整个法律共同体共同参与,在同一语境、同一标准下展开工作。明确提出“无争议不听审”“凡诉必审”“凡争必判”“未审勿判”四方面要求,即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法官可以直接予以确认,但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不能遗漏,必须开庭进行审理。经过庭审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必须在判决中予以回应,且仅应针对经过庭审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裁判,不得将未经庭审的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保证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在庭审与裁判中得到一一审理与回应,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诉、审、判脱节问题。尤其是在当事人、律师提交先例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情况下,要求法官不能仅以司法案例不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为由而拒绝审理和裁判,既要保障当事人诉权,又要有效实现裁判的稳定和可预期。
(三)进一步深化审判委员会职能改革
我院在法官责任制改革后,着力规范、有效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2015年,我院审判委员会践行亲历性和公开透明原则,率先公开开庭审理个案当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依法公开有效履行了审判职能。通过个案的探索,也进一步明确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确定了与合议庭之间的审判权限划分,规范了审判程序。2016年,继续深入推进审判委员会运行模式改革,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一是下设了四个专业法官会议,全年共召开7次专业会议,有效发挥了案件咨询和前置过滤作用。二是落实个案审理常态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审委会的引领把关作用。先后审议了“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案、U盾专利侵权案、“紫玉山庄”商标侵权案等案件,并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公开审判委员会决定,确保将加大保护力度的理念贯彻到每一起案件中。三是探索将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由个案向专项工作转变,专门研究了技术调查官回避、改革后的业绩考评以及贯彻司法政策等专项议题,从整体上统领各项审判工作。
(四)加强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建设
2016年,北京知产法院三名院长共计收案372件,结案228件;五名庭长共计收案714件,结案435件,院庭长结案数占全院年度总结案数的8%。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确保院庭长办案常态化。一是明确办案数量和类型标准。院长每年承办的案件不少于庭长平均结案数的1/2,庭长每年承办的案件不少于本庭法官人均结案数的1/3。院庭长主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首例、新型以及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或指导性的案件。二是为院庭长办案提供机制保障。制定《法官、法官助理工作业绩考评办法》,明确院庭长的结案量标准,将院庭长的办案工作纳入全体员额法官中统一管理、统一考评。探索实行“院长开庭周”“庭长开庭日”制度,确保庭审时间和统筹其他党务行政工作。三是尝试“分案熔断”机制。为缓解一线法官办案压力,2016年5月至7月,我院实行案件分配“熔断”机制,将新收案件的94%分配给院、庭长及职能部门法官,体现了院庭长的担当履职。四是带头开展审判方式改革。院庭长长期植根审判一线,才能更精准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我院司法改革过程中探索的“焦点式审判”、在文书之前增加“判决摘要”部分、商标案件速审机制、证据开示、惩处诉讼不诚信行为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均由院庭长牵头探索并落实。通过常态化办案,院庭长切实发挥了资深法官的引领和表率作用,在第二届“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百佳奖”评选中,宿迟院长、陈锦川副院长、张晓霞庭长撰写的四篇裁判文书分别获得一、二等奖。
(五)同步推进专业化审判与案件繁简分流
一是以专业化分工促进精品案件和名牌法官培养。2016年我院有效整合审判资源,按照案件类型特点和个人业务专长,确定技术、商标与竞争、著作权及商标行政案件速审四类法官团队,同步推进专业化审判和案件繁简分流。四个速审法官团队全年共结案1609件,此类案件审理周期相比2015年缩短32.27天,审判效率大幅提升31.04%,审判思路和标准进一步规范统一。在原有的2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5位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的基础上,芮松艳法官、冯刚法官荣获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称号,芮松艳法官还被评为首都十大青年法学家。2016年,我院高质量裁判文书数量出现显著增长,在全市法院第二届优秀裁判文书百佳奖评选中,荣获一等奖2篇、二等奖2篇和三等奖3篇。全院字数过万字的裁判文书达两百余篇,裁判说理更加充分。二是大力提升技术类案件审理水平。创新完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延伸技术调查官职能,积极尝试由技术调查官参与保全评估、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等诉讼活动,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方面的重要辅助作用。2016年,共有35名技术调查官参与352件技术类案件审理,提交技术审查意见262份,技术类案件结案数同比增加85%。三是探索研究室、审管办等综合审判部门转型改革,确保案例基地、审判委员会、新型审判管理等各项司法改革专人研究、有效推进。
(六)推动司法行政综合管理职业化建设
2016年,我院本着“权责划分清晰、职能合理规划、发展目标明确”的管理原则,进一步探索司改法院综合保障机制模式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推进司法行政综合管理职业化建设。在综合办公室设置“一部六中心”,组建党务人事部、纪检监察中心、行政办公中心、信息技术中心、新闻舆论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初步建立以点串面、以线带面、分类管理、制度规范的综合行政职能体系,确保为司法审判提供更及时、更专业、更精细的综合服务保障。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决定,2017年将是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试运行的最后一年,也是全面总结改革经验、固化改革成果、将各项工作扎实深化的冲刺年。当前,党和人民、国际国内创新发展都对我院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将继续解放思想、破除禁锢,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完善产权保护意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依靠法律共同体,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最后,再次感谢在座的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对我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我们愿意与所有致力于保护知识产权和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人士一道,努力为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阳光司法机制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