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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究竟是谁的商标?记者媒体

时间:2016-05-03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  点击:
一场持续近10年的“稻香村”商标之争,因为近期的一起诉讼和两场新闻发布会,战火全面升级。

此次维权的是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针对消费者因混淆商标而错买产品事件,3月28日,北京稻香村分别向4家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苏州稻香村广泛使用与北京稻香村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以及悬挂相似匾额,并在“稻香村”前加注苏州字样以示区别。

针对北京稻香村的起诉,苏州稻香村很快进行了回应。苏州稻香村代理律师罗铭君在近日召开的媒体说明会上表示,苏州稻香村是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并未侵权,其将对北京稻香村所有涉及“稻香村”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百年历史渊源

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的商标之争源于10年前的一次商标注册,最终结果以苏州稻香村的商标注册未被核准告终,双方恩怨就此结下。那么,双方拥有的“稻香村”商标有何历史渊源?

苏州稻香村副总经理杨国印向本报记者介绍,苏州稻香村传承使用“稻香村”品牌始于清朝时期乾隆38年(1773年),距今已有243年历史。清末和民国期间,稻香村从苏州传到南京、上海等地,从而诞生了第二代稻香村。此后,稻香村又传到保定、北京,诞生了第三代稻香村。

“1982年4月和1988年5月,保定稻香村在第30类商品上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并先后在1983年7月和1989年6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饼干’和‘果子面包、糕点’。”杨国印介绍,2004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和保定稻香村成立合资企业,上述两件“稻香村”商标转让给新成立的苏州稻香村。

北京稻香村常务副总经理池向东介绍,北京稻香村作为一家中国传统食品企业,从1895年在北京前门外观音寺开业,至今已经有120多年的历史。北京稻香村于1997年在第30类商品的“饺子、粽子、元宵”类注册了“稻香村”商标。2010年,北京稻香村又在第30类商品的“糕点”类申请注册了“北京稻香村”商标。

一直以来,北京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相安无事,甚至还有过合作。杨国印介绍,2008年1月22日,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许可北京稻香村使用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类的“稻香村”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为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12月30日。但池向东表示,该合同并未实际执行。

十年商标纠纷

这场持续近10年的商标纠纷源于2006年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商品的“糕点”类。随后,商标局经审查对扇形“稻香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针对扇形“稻香村”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其旗下的“稻香村”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裁定北京稻香村所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北京稻香村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随后,商评委做出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做出判决和裁定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罗铭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997年,北京稻香村之所以能成功注册‘稻香村’商标,原因在于其主张3007类‘饺子、粽子、元宵’与3006类‘糕点’不是类似商品。但2006年苏州稻香村注册商标时,北京稻香村却又认为其是近似商品,前后说法互相矛盾。”

针对苏州稻香村的观点,北京稻香村代理律师明星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予以回应:“商品类别划分会根据人类经济生活的丰富而不断变化和调整。上世纪90年代,北京稻香村申请注册商标时,糕点主要是礼品,饺子、粽子等主食属于人们的生活用品,北京稻香村的文字商标和苏州稻香村的‘文字+字母’的商标存在差异,被核准注册并无不妥。如今,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糕点已经不再属于礼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主食,所以糕点与饺子、粽子等构成近似商品。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苏州稻香村受让的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类别与北京稻香村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类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有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

罗铭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苏州稻香村是糕点类‘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并就‘稻香村’享有绝对的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注册商标权、在先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在糕点类食品上的使用具有绝对的排他权利。”

对此,明星楠表示:“自上世纪80年代起,北京、保定、苏州三家稻香村共同使用稻香村商号,分别使用‘稻香村’商标。苏州稻香村主张其是文字稻香村商标的唯一权利人不符合客观情况。”

共建民族品牌

双方的商标之争将何去何从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罗铭君表示:“苏州稻香村将对北京稻香村所有涉及‘稻香村’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明星楠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此进行了回应:“从程序方面,苏州稻香村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定年限,除非对方能够证明北京稻香村申请注册商标前,保定稻香村的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从历史背景来看,北京、苏州、保定共同使用稻香村商号,各自使用商标的格局是历史形成的,北京稻香村在糕点商品上的知名度已被公众广泛知晓,对方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没有事实支撑;从司法政策层面来看,北京稻香村建立的市场商誉有目共睹,相关司法政策强调要维护诚信原则,尊重历史和维护已经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使用时间长、形成自身相关群体的商标要慎重处理。”

双方都是我国民族企业,其商标之争势必对民族品牌建设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应如何打造民族品牌,构建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池向东表示:“我们希望各家稻香村企业都能从维护稻香村品牌的良好形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自觉使用各自的商标,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

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学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来讲,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属于同类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两家稻香村的商标分类本身就离的很近,在市场运营中应该更加小心。只有道路变宽了,才能维持良好的竞争秩序。一个成熟的行业一般都拥有几个品牌,北京市场完全可以容纳两个稻香村,企业没必要抱着一种将竞争对手赶出去的心态。”

“两家企业应该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商标的使用状况和市场秩序,根据保护在先权利、保证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相关部门不轻易认定其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今建议,两家企业同用一个老字号招牌,又都是糕点行业的知名企业,可以通过资本运作开展合作,共同将稻香村发扬光大,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民族品牌。(记者  冯飞)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