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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经侦警告P2P:没出事不代表没犯法,4方面构成非法集资行政执法

时间:2016-03-27   出处: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点击:

第一财经时报登载安卓文章披露:2015年,广东全省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案件519宗,刑事拘留2006人,逮捕1445人,涉及e租宝、万众财富、掌上品等多例典型案件。

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银行卡犯罪侦查科科长植才兵在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举办的培训中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容易触犯的经济犯罪主要有这么几点:一是非法集资问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二是擅自发行股票,主要是众筹领域;三是POS机的非法套现,主要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罪名是非法经营罪。此外,如果第三方支付二级代理商携款潜逃,还会涉及到合同诈骗等问题。而近两年,案发量最大的还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如何认定的?“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是这一类违法犯罪的统称,它的罪名包括两个: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是集资诈骗罪。”植才兵表示,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四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他还意味深长地在培训中告诫各家公司:“我们业内的各位同仁,你们自己可以思考一下,自己的平台或者别的平台对照这四点来分析判断,是一个什么结果。”

植才兵还透露:“2016年,广东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金融领域突出犯罪专项行动,非法集资、盗刷银行卡、地下钱庄这三类将是今年打击的重点。”

事实上,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极其灵活,作案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目的就是为了伪装自己。比如,前一种作案手法被曝光后,不法分子就会换一个“马甲”,但本质依旧是通过高额“诱饵”吸收公众资金。

很多P2P平台以为,自己还在正常运作,且有能力兑付投资者本息,就不涉及非法集资的问题,实则不然。植才兵表示,无论是P2P平台抑或众筹平台,都是中介机构,只有撮合交易的职能。“但从现状来看,很多平台严格来说可能还不是很符合文件的规定。我们在排查的时候发现,至少有部分平台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个也是值得各个平台、各个公司自己思考的问题。”植才兵说。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