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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米兰知识产权法院保护未注册外观设计域外法治

时间:2016-03-03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2月17日,米兰知识产权法院扎娜法官发出了一个有意思的法院命令,涉及未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和寄生性(parasitic)不正当竞争。

2015年12月底,一家历史悠久的意大利棉纺厂(生产销售高端衬衫布料)对另外一家从事布料销售的意大利公司提起诉讼,宣称被告抄袭其54种织物型号并进行商业化销售的行为侵犯其权利。被告辩称:(1)其并未生产布料,布料是从中国购买的;(2)其开始生产系争布料比原告早,因此系争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不应受到保护;(3)不管怎样,其布料与原告的布料是不同的。

在发出的命令中,法官初步评估了原告未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性,并根据2002年第6号欧共体法规评估其是否从披露之日起三年在共同体层面受到保护。命令还特别提到原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在米兰Unica贸易博览会(行业中最大的博览会之一)上展出了系争布料。这就满足了欧共体法规要求的可作为未注册设计保护的条件——“足以推定特定行业中的人应该知道系争织物”。法官还说,但是被告并未提供中国供应商先前在欧洲的营销证据以否定原告设计的新颖性。被告抓住法律要求的“新颖性”和“独立的特征”条件,主张其产品让具备相当认知的用户产生了与先前披露的产品不相似的印象,因为其“颜色和线条组合很特别”。

就这样认定系争外观设计的有效性和可受保护性后,法官认定被告的布料侵权,这些显然都在初步程序范围内。判决中首先说道,未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仅限于第三方的复制,不能超越重合的范围(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涵盖任何具备相当认知的用户认为其产生了相同的整体印象的设计)。不过判决中也说这是存在争议的,设计者认为对外观设计授予的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不应根据是否注册而有所不同。法官说,不管怎样,本案中确实发生了重合,“变化(仅存在于被告的一部分外观设计中)非常小,即便是具备相当认知的用户也难以识别(颜色深浅或者设计尺寸上的微小变化),因此系争布料是完全相同的”。

此外,判决还认定被告的行为还构成了《意大利民法典》第2598条第(1)款第(3)项下的寄生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即采取的某些行为在整体上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不正当利用,相当于为了降低进入市场的成本盗用原告的研发投入。法官指出,事实上“我们谈到的54个外观设计相当于被告全部设计的13.5%,因此从数学概率的角度来看,很难说复制是意外的无意识的从而可以看作是某种偶然”。

有鉴于此,法官还认定中国供应商生产布料不能否定被告的错误销售行为,法官禁止被告进一步销售系争布料,违反一次罚款1000欧元,并且法官还命令在《vogue》杂志和《米兰晚邮报》上公开法院命令,要求被告支付7000欧元的律师费以及原告开销的15%。

该判决可能会被上诉或者在双方提出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受到挑战。(编译自lexology.com)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