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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析“微信域名案”三大争议热点关注

时间:2016-02-29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新春伊始,一则关于“weixin.com”域名被裁定转让给腾讯公司的消息在互联网上“炸开了锅”。据了解,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下称亚洲域名中心)日前作出的裁定,3位专家组成员中有2位专家支持了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的投诉请求。这意味着被投诉人Li Ming于去年斥巨资受让的“weixin.com”域名(下称争议域名)将要无偿转让给腾讯公司。值得注意的是,在审理本案的专家组成员中,一位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表示倾向于驳回腾讯公司的投诉。

众所周知,“微信”(英文名称为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推出的一款可以发送图文信息、语音视频信息、支持多人语音对讲等功能的移动社交软件。可以说,时至今日,“微信”已发展成为我国时下最热门的移动社交平台。根据2015年第三季度业绩,微信的月活跃账户数达到6.5亿,微信公众号数目已超过1500万。

虽然“微信”使用群体庞大,但可能只有少数使用者注意到腾讯公司关于“微信”的官方网站使用的是一个二级域名“weixin.qq.com”。通过whois工具检索可以发现,有关“weixin”的顶级域名“weixin.com”由EJEE GROUP HOLDINGS LIMITED于2000年11月注册,目前的持有人为LI Ming。据媒体报道,该域名2015年转让给Li Ming的价格高达8位数。

在域名等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愈发举足轻重的今天,腾讯公司不可能不重视“weixin.com”域名落入他人之手这个问题。2015年底,腾讯公司向亚洲域名中心进行投诉,称Li Ming持有的“weixin.com”域名包含了腾讯公司持有的“weixin”商标标识,容易引起混淆,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另外,腾讯公司主张,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域名注册人的转移应该视为一次新的注册,因此Li Ming于2015年受让取得“weixin.com”域名的时间晚于腾讯公司取得“weixin”“微信”商标权的时间,Li Ming对该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对此,Li Ming表示,其通过加注区别性标识等方式声明网站与腾讯公司“微信”无任何联系,且该域名没有意图出售,亦没有做商业使用,并无任何恶意注册及使用行为。同时,Li Ming认为腾讯公司“weixin”商标的申请日,晚于“weixin.com”域名的注册日,即2000年11月,其受让“weixin.com”域名属于善意取得。腾讯公司主张的“域名注册人的转移应该视为一次新的注册”先例不应适用于本案,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专家组裁定认为,根据《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WIPO Overview》以及先例,对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腾讯公司商标标识进行比较,认为容易引起混淆。关于“域名注册人的转移应该视为一次新的注册”这一问题,专家组2位专家援引此前的一些域名先例认定“weixin.com”域名转让至Li Ming属于新注册,因此Li Ming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但有一位专家给出了反对意见,认为该案具有特殊性,不应生硬照搬先例。同时,根据现有证据,专家组多数意见认为Li Ming是在明知腾讯公司“weixin”商标的情况下,重新注册争议域名,因此构成恶意注册。2016年2月,专家组裁定支持腾讯公司的投诉请求,将“weixin.com”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

但是,Li Ming怎能看着刚刚斥巨资受让来的域名就这样拱手相送?2月16日,李某(即上述域名争议案件中的Li Ming)与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腾讯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注册和使用“weixin.com”域名不具有恶意,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其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weixin.com”域名。

在起诉书中,李某对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weixin.com”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的裁定提出异议。李某表示,该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0年11月,这一时间远远早于腾讯公司推出“微信”产品以及注册商标的时间。同时,李某提出,其获取域名的目的并非向腾讯公司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也不是为了阻止腾讯公司以“weixin.com”反映其商标,更不是为了破坏腾讯公司的正常业务,其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上不具有恶意。

据了解,该案目前已被海淀法院正式受理。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亚洲域名中心针对“weixin.com”域名争议作出的行政专家组行政裁定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讨论,一方面是由于此前有报道称该域名最后一次转让的价格达3000万元,而腾讯公司通过仲裁裁定有望无偿获得该域名;另一方面是由于专家组成员针对该案的裁定意见并非完全统一,其中一名专家对“weixin.com”域名构成恶意注册持否定态度,自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裁定结果的热议。对于该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本报邀请专家进行了解读。

争议一: 域名转让是否等同于一次新的注册

专家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WIPO Overview》以及先例,Li Ming受让的时间应被视为登记/注册的时间,作为新的注册,因此Li Ming并无早于腾讯公司先注册域名。

专家组少数意见认为,《WIPO Overview》或先例将“转让”认定为“新注册”是有条件的,即争议域名的注册存在明显恶意。就本案而言,硬性基于《WIPO Overview》将受让行为认定为“新注册”,有“主观武断”之嫌疑。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春明表示,判断域名持有人对争议域名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以及注册和使用域名是否具有恶意的关键,是争议域名的“转让”是否应当认定为独立于初始注册的“新注册”。

在这起案件中,专家组多数意见严格按照《政策》《WIPO Overview》,并援引先例作出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应被视为新的域名注册的认定,反映了英美法系背景专家对“衡平”和“先例”的注重,能有效遏制“非恶意初始注册”域名的“后续恶意受让”和“后续恶意使用”。本案争议域名在2000年初始注册时显然不存在恶意,2011年才推出的“微信”也不可能在2000年拥有“在先权利”,但是,当微信用户达到6.5亿的2015年,被投诉人以巨额高价受让争议域名,并建站进行与“微信”密切相关的使用,其主观上的恶意应当是明显的。显然,争议域名的价值主要是由腾讯“微信”的影响力决定的,而非“weixin.com”所固有,被投诉人明显不当利用了“微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如果不对“后续恶意受让”和“后续恶意使用”进行限制,会纵容域名投机交易和恶意使用行为,破坏域名注册和使用的良好生态。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政策》是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WIPO Overview》是将多件仲裁案件中的实践与法理相结合,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形成的具有参考性的指导意见,相当于对《政策》的延伸和解读;先例同样具有参考价值,但是比《WIPO Overview》更低一个层次。

仲裁跟严格的法律体系下的司法体制并不完全一样,兼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先例并非不可以援引,但是不是唯一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需要与《政策》《WIPO Overview》有机结合,不应该产生根本的适用冲突。在本案中,专家组多数意见认为域名注册人的转移应该视为一次新的注册,但是为何可以援引先例、本案是否具备了受让可以视为新的注册的相应条件、如何认定等方面均没有阐述清楚,有生搬硬套《WIPO Overview》及先例的嫌疑。

争议二: 被投诉人是否拥有该域名的合法权利

专家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被投诉人的答辩,其在接到投诉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对域名为“weixin.com”的网站作出“微调”,包括在网站上加注“非官方”一词及在底部明确标注“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的行为恰恰说明被投诉人在知道投诉人的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符合《政策》第4c条第2款的条件。

专家组少数意见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weixin.com”域名于2000年注册,并于2015年转让给被投诉人;投诉人于2011年才向公众推出“微信”概念,并就“weixin”“微信”等陆续获得商标权。对此,专家组多数意见何以认定在“weixin”被注册为域名10余年后出现的“微信”,会使域名持有人对十几年前注册的“weixin.com”域名不再享有合法权益?进而与之相关的域名转让,也不具有合法性?在难以认定初始注册存在恶意的前提下,认定该争议域名的受让人不享有合法权益,难以讲出令人信服的充足理由。

许春明表示,本案具有“罕见”的特殊性,争议域名的“非恶意初始注册”决定投诉人并无“在先权利”、初始注册人享有合法权益,仅仅以“向第三方转让视为新注册”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投诉人具有在先权利,裁定转移争议域名,未免“主观武断”。

李顺德表示,按照一般情况,本案被投诉人极有可能是在明知“weixin.com”域名与“微信”及“weixin”商标密切相关的情况下,受让争议域名的。被投诉人之所以愿意斥巨资受让“weixin.com”域名,很大概率是跟投诉人经营的“微信”已经取得的显著商誉分不开。被投诉人受让该域名存在明显的恶意。但是,被投诉人受让该域名存在恶意确实不能导致认定十几年前“weixin.com”域名注册具有恶意。

争议三: 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

专家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是在明知投诉人的商标“weixin”的情况下,于2015年重新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注册。另外,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在2015年前争议域名曾被善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

专家组少数意见认为,如果不能以充足理由认定争议域名于2000年注册时具有恶意,则以受让争议域名在后为由,认定注册恶意似乎缺乏说服力。

许春明认为,本案裁定正是认定被投诉人受让争议域名的时间应被视为登记/注册域名的时间,作为新的域名注册,并以此为时间基点,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间并未早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被投诉人是明知投诉人的商标“weixin”而重新注册争议域名,从而构成恶意注册。

如果初始注册人未将争议域名进行转让(或者在“微信”服务推出和相关商标注册之后未进行域名转让),只是进行续展,按照《WIPO Overview》的规定“仅仅对域名进行的续展,并不意味着恶意注册意义上的域名注册。域名的恶意注册必须发生在当前域名注册人获得该域名的时候”。因此,在此情形下,争议域名不会同时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3个要件,不会导致转移争议域名的后果。仅因是否转让影响是否转移争议域名,似乎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争议域名的初始取得合法,不应因转让的恶意而导致投诉人取得争议域名,否则有“劫持”之嫌。

李顺德认为,《政策》第4b条对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的证据进行了规定,这是认定被投诉人有无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的关键。根据裁定内容及双方的辩论意见,被投诉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第4b条第iv款所规定的行为,即使用争议域名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以获得商业利益。但是,不能以被投诉人没有提供在2015年前争议域名曾被善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就认定2000年的初始注册是恶意的,这其中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根据目前掌握的裁定内容以及证据综合来看,不能简单地断定裁定内容是否正确。站在旁观者的角度,认为专家组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的裁定意见并不一定不正确,但是在理由论述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政策》的全部规定加以仔细论证,许多问题没有解释透彻,有些地方稍显牵强,尤其是对于“域名注册人的转移是否应该视为一次新的注册”这一关键问题没有分析到位,因此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难以让社会各界信服。(胡姝阳)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