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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须知: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律师维权

时间:2016-02-03   出处:长昊知识产权  作者:  点击:
(一)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救济

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是通过追究民事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体现的。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础有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两种,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返还商业秘密附着物等;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消除危险。这是指法院判决、命令被告消除即将发生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危险,在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中有重要地位。消除披露、使用危险还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雇用权利人单位的职1:或限制其工作岗位等。

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侵权人应当返还或销毁侵害商业秘密权的一切文件或实物,对于已经散发出去的应当负责追同。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于因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名誉损失的,应当在侵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范围内予以澄清,比如,通过新闻媒介作公开声明。

4.停止侵害。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将要进行、准备进行的侵权行为。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被侵犯商业秘密权尚未丧失秘密性的情况。如果商业秘密已经被广泛传播,责令停止侵权也就失去了意义。

5.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责令侵权人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最常用到的救济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在进行损失赔偿时通常要考虑的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侵权入侵权行为带来的利润。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人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直接费用,还包括商业秘密权遭到侵害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侵权入侵权行为带来的利润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此外,还应适当考虑侵权人凶侵犯商业秘密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以及因此而节约的成本。

支付违约金发生在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对商业秘密的相应保密义务,则应承担支付违约会的违约责任。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政救济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私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目的是通过惩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的行政救济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两种手段。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此处的“违法行为”包括正在进行的非法获取行为、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等。相关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以进行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人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采取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2.罚款。罚款是一种选择使用的处理方式。是否罚款以及罚款的金额大小,应根据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节(如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大小、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来决定。

(三)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救济

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一种制裁方式。TRIPS专门规定了刑事程序,其刑罚有监禁或罚金。目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设立了专门的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有两个量刑幅度:一种为3年以-F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当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时,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个量刑幅度是以“造成损失的后果大小”来区分的。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