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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撞脸”节目名称引发纠纷记者媒体

时间:2016-01-20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点击:
近年来,随着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兴起,各大卫视制作的综艺娱乐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崛起,并迅速得到广大观众的热爱和追捧。然而,其中衍生出的电视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属纠纷,同样备受知识产权人士的关注。

从近期的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被判商标侵权,到中央电视台与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星光大道”商标纠纷而展开数轮诉讼,再到武汉花儿朵朵幼儿教育培训中心起诉青海卫视、湖南卫视等使用“花儿朵朵”构成商标侵权,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产生的纠纷屡见报端。

节目火爆商标受到热捧

浙江卫视推出的大型明星户外竞技真人秀节目《奔跑吧兄弟》,自2014年10月首播后,在展现各地民族风情的同时,也给观众带来了欢乐,并得到不同年龄段观众的喜爱,而该节目名称的简称“跑男”,也被观众口口相传,并广为知晓。

而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共有69件“跑男”商标的申请注册,其中包括浙江卫视旗下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3件“跑男”商标,其余60余件“跑男”商标分布北京、广东、浙江、安徽、山东等地的企业及自然人手中。

湖南卫视推出的大型娱乐脱口秀节目《天天向上》,自2008年8月首播后,凭借节目氛围欢快轻松幽默,获得高收视率的同时,也赢得了众多拥趸。

那么“天天向上”的商标注册情况又如何?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共有87件“天天向上”商标的注册信息,其中包括了湖南广播电视台申请注册的5件“天天向上”商标,另外80余件“天天向上”商标申请人来自北京、上海、湖北、湖南、吉林等地。

纵观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大部分商标申请注册日均在同名节目播出后,而且部分企业不仅将该节目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还将节目名称登记为企业字号。

为何如此多的企业或个人,钟情于将电视节目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

对此,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季表示,由于电视节目具有传播快、知名度广等特点,能够较快的吸引观众的眼球,并迅速转化成商品上的注意力,因此大部分相关商标均申请注册在观众常见的商品类别上,包括食品、日用品等。

张季指出,将电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目的各有所求,但无外乎保护、开发、搭便车、傍名牌等目的。作为电视节目的制作方将节目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显然是为了保护自身品牌,防止同行或其他主体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举办类似活动;一档电视节目受到追捧后,便赋予节目名称较高的号召力及影响力,而这种号召力及影响力可以延伸至相关产业,促进品牌的二次开发;电视节目火爆后,吸引了观众的眼球,将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后,引得媒体纷纷报道,搭上节目的“便车”;而部分商标申请人既没有经营实体也没有使用渠道,其将节目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的目的,仅是为了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经济利益。

节目名称保护值得关注

经济的发展使得电视进入平常百姓家,法治的进步使得商标保护意识逐渐提高,两个毫不相干的事物碰撞在一起并产生的纠纷不断出现,其中衍生出的法律问题值得引起关注与思考。

“非诚勿扰”商标纠纷二审有果,江苏卫视表示已经申请再审。

而江苏卫视推出的另一档娱乐节目《非常了得》,也曾被人诉以商标侵权。

据了解,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同舟公司)曾凭借注册在娱乐等服务上的“非常了得”商标,对江苏卫视提出侵权诉讼,并索赔3万元。

该案经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后,均驳回了同舟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江苏卫视播出的《非常了得》节目,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同舟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主体,或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

而在电视节目名称被诉以商标侵权,中央电视台同样也未幸免于难。2007年2月,天津环渤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状告中央电视台,称中央电视台综艺频道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周末喜相逢”商标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最终以天津环渤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获赔30万元而告终。

2013年9月,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起诉中央电视台,称中央电视台在其推出的《星光大道》节目中,对“星光大道”标志进行了多期、多处商标性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从以上案例不难发现,作为电视节目的制作方被他人诉以商标侵权并不罕见,那么电视节目制作方应如何避免陷入商标侵权的漩涡,电视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应如何解决?

对此,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夏志泽表示:“电视节目制作方在节目制作或播出前,应查询其拟使用的节目名称是否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或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如没有冲突,应立即将其节目名称注册为商标;如发生冲突,则应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或应弃用、改变节目名称。”

夏志泽同时表示:“电视节目名称如不属通用名称,则可能为其特有名称。考虑到电视传媒本身的特殊性,电视节目名称很有可能在其节目收视范围内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以,当电视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产生冲突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当然,如果在先电视节目名称构成驰名商标,亦可适用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予以解决。”(毛立国)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