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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英国高等法院:事先披露并不影响同一天的专利申请域外法治

时间:2015-12-28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英国高等法院判决,发明相关信息的披露并不意味着发明不得申请专利,只要专利申请在同一天稍晚时候提出。

Birss法官称,在互联网上“主动披露发明”14小时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不影响新颖性的判断,因此也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

法官在无线星球公司(Unwired Planet)和技术巨头华为、三星以及谷歌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中审查了4G技术相关的一个标准必要专利的新颖性问题。无线星球从爱立信收购了争议专利。

爱立信公司在2008年1月8日格林尼治时间21:59分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无线通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在此之前的格林尼治时间7:36分,爱立信与开发4G标准的其他人分享了信息,申请的专利被视为4G标准的关键技术。文件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得,而且三星的一名雇员在格林尼治时间8:45分还下载了这份文件。

根据专利法,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研究或者发明的其他细节的披露被视为不利于发明专利的授予。因为专利必须被授予给新的发明。专利申请前的公开披露一般被视为“现有技术”,也排除了申请的专利获得注册的可能。

根据英国《专利法》,“发明的现有技术包括所有的事物(产品、工艺或者两者相关的信息,或者任何其他的事物),这些事物在发明的优先权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已经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通过使用或者任何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在英国或者世界任何其他地方)。”

法官Birss 说,《专利法》以及《欧洲专利公约》(EPC)中相应的条款认定,披露的日期而非披露的具体时间与现有技术的考虑有关。他说,爱立信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保护之前在互联网上披露发明的细节,这并不意味着该发明存在现有技术,因为专利申请是在同一天提出的。

法官Birss 说:“国际系统确保了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日期和提交的机关是已知事实,明确这两个事实才能确定优先权日。”

他说:“这些文件中都没有要求知道优先权文件提交的时间,如果法律要求知道优先权文件提交时世界其他地方的日期或者时间,那么人们需要同时明确申请的日期和时间,但是法律制度并没有这样的一般规定,EPC和1997年《专利法》都没有这样的要求。”他说,“给定日期”并没有“绝对的含义”,因为任何时刻世界范围内的日期和时间是不同的。因此,日期的考虑必须参考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局所用的时间标准。“为了判定优先权日之前是否发生了某一事实,优先权日必须存在某一参考标准,唯一合理的参考标准就是人们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的专利局的时间标准。如果采取其他的标准就可能发生优先权文件提交之后发生的事件被视为现有技术的情况。那样会很奇怪。”

法官Birss说确定专利申请日和爱立信的事先披露的正确时区是东部标准时间(EST),因为这个时区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所用的时区。

爱立信在2008年1月8日EST时间2:36分公开了其发明的细节,并且在同一天EST时间16:59分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专利申请。

法官说,因此,就专利来说,这个公开披露并“没有在优先权日之前发生”。他说,在世界其他地方,比如夏威夷,披露发生的时间是在1月7日,这没有任何意义。他还确认说,包含发明披露的文件也无需被“真正看到或读到”才能被视为披露。法官Birss称,这些文件只需处于“可以获得”的状态即可。(out-law.com)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