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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侵权打击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记者媒体

时间:2015-12-17   出处:国知局网站  作者:  点击: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用改革的办法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支撑。会议提出,首先要实行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快速维权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赔偿数额过低的问题久遭诟病,“侵权代价小,维权成本高”是权利人不得不面对的无奈现实。对于侵权人而言,“侵权了未必会发现,发现了未必会起诉,起诉了未必会胜诉,胜诉了未必会重罚,重罚了仍然有赚头”,正是在这种逻辑怪圈和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对于很多恶意昭彰的恶性侵权行为而言,建立在“损失多少,赔偿多少”朴素原则之上的“填平原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能有效增大威慑力,体现出国家推动创新发展的决心和魄力。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3年组织完成的一次调查中,数据表明:在758件著作权侵权有效判例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7.7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额为1.5万元。从各案件判赔支持度来看,有35.88%的案件支持度低于20%,31.13%的案件支持度在20%至40%之间,全部案件的平均支持度为31.1%。在商标权侵权488件有效案例判决中,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32.6万元,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2万元。从商标权侵权案件对于经济损害的判赔支持度来看,约50%的案件支持度低于20%,全部案件的平均支持度为34.81%。这充分说明,在目前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获赔数额整体偏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法定赔偿上限过低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如果对于大多数案件法院都朝着法定赔偿额的上限进行裁判,就会导致碰到更为严重的情形时无法评价的尴尬局面,造成适法不统一。正是为了给更为恶性、严重的商标侵权案件留下裁判余地,法院必须谨慎裁量,而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实际结果的偏低,客观上使得侵权人更加肆无忌惮。为了破解这一局面,商标法第63条将法定赔偿上限调整为300万元,不但符合新的商标保护实际,而且大大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更为科学和合理。显然,“提高法定赔偿上限”,也是其他知识产权门类(专利、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立法的大势所趋。

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也是打击侵权的一种有效措施。信用记录一般包括五类信息:第一类是登记类信息,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等;第二类是资质类信息,如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第三类是监管类信息,如行政处罚、禁入限制、责任事故处理弄虚作假、违反告知承诺记录等,而侵犯知识产权受罚就属于此类;第四类是社会责任信息,如纳税、公共事业缴费、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公益活动等社会责任信息;第五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信用信息。不良的信用记录,会导致个人或者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处于不利的社会评价地位,从而丧失交易机会或经营资质。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将大大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从而有效制约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报 作者 袁博)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