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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36 12/1/2015 优势标准应用于单方面复审域外法治

时间:2015-12-01   出处:© Copyright 2015 Kao H Lu  作者:  点击: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36   12/1/2015
 
优势标准应用于单方面复审
 
关予单方面专利重新审查中假设专利是有效的推论,美国联邦上诉巡廻法院重申,此假设专利有效性的推论并不能应用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专利局(USPTO))的专利复审。而正确的证据标准是证据优势。在1997年,Dome拥有制造的硬性和可透气的隐形眼镜材料相关专利,提出针对6家隐形眼镜制造商的侵权。其中一名被告向USPTO请求单方复审,USPTO19996月接受申请。一审法院的诉讼程序因而暂停至USPTO复审程序之后。在USPTO复审中,根据三个现有的技术文献,USPTO撤销诉求的专利项目1,认定专利项目1是显而易见的。于是Dome在一审法院对USPTO提出诉讼,根据35 USC §145,试图推翻USPTO对专利项目1的取消。但是一审法院肯定USPTO的决定。Domed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根据Microsoft Corp. v. i4i Ltd. Partnership一案,一审法院和USPTO要推翻有效专利, 应该应用了明确且有说服力的证据做为审查证据标准,而不是引用优势标准Dome Patent L.P. v. Lee, Case No. 14-1673 (Fed. Cir., Sep. 3, 2015) (Hughes, J.)
 
 
在上诉过程中,联邦巡廻上诉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应用了正确的证据审核标准,并且其专利分析并没有错。联邦巡廻上诉法院解释说,Dome依赖的§282和提出Microsoft Corp. v. i4i Ltd. Partnership一案是错误的。联邦巡廻上诉法院解释说,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是用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在此情形下被告挑战专利有效性,法庭对有效专利假定是一个合格的政府机构已经完成了它应担的任务,挑战者必需提出明确及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推翻有效专利。’” 但是在专利复审过程中,审查员不挑战一个专利的有效性,但根据现有技术进行诉求专利的主观审查。对于单方面专利复检中,USPTO“ 重新审查来决定被要求保护的专利是否原先应被允许申请。联邦巡廻上诉法院指出,这些专利复审程序中,没有必要假定USPTO已经完成了它的在之前的检查工作,即专利是有效的。联邦巡廻上诉法院还指出,国会在专利法立法历史证明,实际上国会有意对复审的专利不给予特别的尊重。因此在专利复审过程中,不应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为随后的复审决定辩护,同意一审法院及USPTO重审专利使用优势标准是有效的 他指出,Dome对于USPTO引用现有技术来引证专利项目1無效的发现已没有争议;联邦巡廻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及USPTO对专利项目1的显而易见的结论上并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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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
http://www.cafc.uscourts.gov/sites/default/files/opinions-orders/14-1673.Opinion.9-1-2015.1.PDF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