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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欧洲法院:地形图、地理信息与“独立材料”的解释域外法治

时间:2015-11-26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欧盟的欧洲法院10月29日发布了一份有关“数据库”定义的初步判决,特别是关于构成数据库的“独立材料”。

后者的定义出现在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1996年3月1日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第1(2)条。

德国的巴伐利亚州制作了地形图,一个奥地利的出版商,Verlag Esterbauer,扫描了这些地形图,提取了地理信息,并将其置入该出版商制作的其他地图中。巴伐利亚州认为该出版商非法利用了其地图。

巴伐利亚州提起诉讼,请求出版商停止使用其地形图,一审胜诉,但是二审基于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驳回了诉讼请求。

德国最高法院提出质疑,这些地图是否符合“数据库”的定义,更具体说,被奥地利出版商扫描、提取并利用的地理数据是否属于《指令96/9》第1条中构成数据库的“独立材料”。为此,德国最高法院要求欧洲法院就此点的解释做出一个初步判决。

欧洲法院说,数据库的存在依赖于独立材料的集合,也就是这些材料相互可以分离但不影响各自的价值。此处的基础产品地形图被出版商扫描并提取地理信息,为的是制作其他地图。

欧洲法院称,信息的组合,比如地形图中的地理信息,可以构成“独立材料”,只要地形图中信息的提取不影响信息内容的价值。

信息的独立的信息性价值必须根据该信息对每个关注数据集合的第三方的价值来判断,而并非对该数据集合的典型使用者。

法院称,以获取经济收益为目的自主使用的为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的从集合中提取出的信息就是独立材料。因此,地形图中提取的并由奥地利出版商用于制作其他地图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地理信息的地理信息受欧盟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的保护。(编译自ip-watch.org)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