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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两90后制售网络游戏外挂非法获利 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刑审判信息

时间:2015-09-23   出处:四川在线  作者:  点击:

制售游戏外挂是否合法?淘宝网销售网络游戏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企业的著作权是否受法律保护?“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著作权案件数量较快增长,商标案件涉及知名品牌多”,这是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显著特点。

9月18日,记者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制售网游外挂案,法院最终以非法获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两名90后被告有期徒刑。

2012年8月,李某针对某网络游戏,研究制作外挂程序,并发布在互联网上供玩家免费使用。试行一段时间后,2013年7月,李某开始在淘宝网上销售该外挂程序。2013年9月,项某在网上以“夏孝棋”的名义与李某商定,由他销售外挂程序,而懂技术的李某则负责外挂程序的修改和升级工作,共同分取销售收入。2013年10月,项某又将这一业务介绍给了胡某、刘某,由他俩帮助项某销售,共同分取销售收入。

该游戏是由韩国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并授权某游戏公司于2008年开始运营。2014年1月,游戏公司发现游戏数据异常,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久,四人均被抓。警方在李某的电脑中,查获游戏外挂程序。经查,在一年的时间里,刘某卖游戏外挂赚了18万元。

经鉴定,李某制作的外挂程序功能为:通过注入DLL文件的方式修改游戏客户端,在游戏中增加“方框透视”功能。在不执行外挂程序的情况下,游戏本身不具备该功能。

龙泉驿区法院认为,李某、项某、胡某、刘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游戏客户端不具备透视功能的情况下,增加了透视功能。四人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李某的非法经营额184460元,违法所得为75675元;项某非法经营额147845元(加胡某和刘某),违法所得95971元。而胡某、刘某的经营额未达到入罪标准。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胡某、刘某的起诉。龙泉驿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李某、项某有期徒刑2年缓3年、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3年,并处罚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三种定性观点

以侵犯著作权定罪

记者了解到,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本案的定性曾有三种观点:

一是本案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二是本案构成非法经营罪。三是本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的行为主要是复制互联网游戏程序的源代码,破译和擅自使用原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故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

“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网络游戏‘外挂’首次入罪,是此案的新意所在。”办案法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是该院审结的首例制作销售游戏外挂案,本案中的犯罪行为贯穿外挂程序的制作和销售环节,严重破坏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的正常秩序,法院通过宽严相济的刑罚提高了对整个“外挂行业”的威慑力。(邱运礼、记者罗向明)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