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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之争 本质是商标权之争记者媒体

时间:2015-07-08   出处:西部商报  作者:  点击:
 6月底,南昌大学发布由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的章程,将“南大”定为自己的学校简称。这引发了部分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目前,教育部对高校章程中关于简称的具体做法还未有详细规定,但希望南昌大学、南京大学能规避引发校名争议的情况出现,协商妥善解决此事。


“南大”令南京大学、南昌大学闹得不可开交。然而教育部却似和事佬,希望双方“协商妥善解决此事”。若无公正、独立的第三方调解者出面,这事恐怕没完没了。


毫无疑问,在法治社会里,这个公正的第三方调解者只能是法律。“南大”之争,争的是响当当的名分,更是独一无二的商标。这个商标的归属者,揆诸法条与事实,毫无疑义当属南京大学。首先,将“南大”定为自家简称的《南昌大学章程》虽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却尚未到教育部备案,这就颇有自行其是的意味。而早在2014年12月,经教育部核准的《南京大学章程》中,已明确南京大学简称“南大”;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点,是“南大”在法律程序上,早已名花有主。2001年南京大学就申请注册了“南大”商标,并于2002年获得。那么,根据商标注册“先到先得”的原则,南京大学的“南大”商标品牌,理应受法律保护。南昌大学现在再标榜自己为“南大”,着实有侵权之嫌。


故而,两所大学的口舌之争,若闹到打起官司来的地步,南昌大学恐必败无疑。无理搅三分,硬要争名分,恐怕也不是讲求法治与理性的大学所为。虽然目前《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都未具体规定高校简称的具体做法。但只要心中有法,就不难明白是非曲直。大学固然是教书育人的教育机构,但同时也是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在确定校名简称这样的事项上,更应当尊重他校的合法正当权益,承认高校简称的唯一性,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制定大学章程,本是推动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有力举措。然而,在《南昌大学章程》中,居然出现侵犯他校简称的侵权现象,这本身,就是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看来,将法治思维作为辨别是非曲直的准绳与行动的指南,还需要一个将法治理念切实内化于心的过程。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