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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陈锦川:如何解决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长及保护不力的问题法官视角

时间:2015-06-26   出处:西南知识产权  作者:陈锦川  点击:

文|陈锦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以下为陈锦川院长在2015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和深圳大学举办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端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稿,西南知识产权获得发言者本人授权,予以独家首发,转载须征得发言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各位上午好,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各位老师和专家一起来讨论专利法的修改。


【存在的问题】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专利维权存在以下问题:

一、时间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


二、赢了官司,丢了市场;


三、判决执行不到位。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提出的方案】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针对存在的这几个问题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

针对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草案提出来要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及时公告,公告之后相关行政和司法要尽快审理专利侵权的案件。

针对专利维权“赔偿低”的问题,草案增设了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针对证据制度,提出了一个证据举证妨碍制度。


【专利维权为何”周期长“】

我们也注意到有其他的意见,即提出要把法定赔偿提高到300万元,以此来解决赔偿低的问题。我想这些问题要解决,首先要找出准确的“病因”是什么,然后才能出一个有针对性的“药方”。专利案件为什么维权时间长?我觉得主要还是这么几个原因。

第一,专利案件本身的技术性。这是无法回避的,不用多说。

第二,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程序复杂、周期长;(二)司法裁判非终局性的弊端;(三)无效宣告请求的非正常利用。

现行的专利授权确权以及专利侵权民事实行二元制,二元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这里,我主要想提到的是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其制度本身上来讲,专利授权确权制度存在一个程序复杂、周期长的问题。据统计表明,2012年专利复审委复审案件的平均审查周期是380天,无效案件的平均审查周期是200天,而在司法程序中一审的平均审理周期是195天,二审的平均审理周期是137天,其中还要加上文书送达、起诉期限、上诉期限等等一系列,一个案子正常走下来几年的时间都是非常正常的。这个程序走下来,显然它会对专利侵权纠纷带来实质性的影响,这是我认为专利维权周期长最主要的一个原因。


所以,如果我们仅仅只是拿出调解协议能够及时生效执行,无效决定做出以后,相关的部门尽快的去开始处理侵权纠纷的方案,实际上很难去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专利赔偿为何”数额低“】

第二个问题,关于赔偿数额低的问题。如何去看待这样一个问题,最近我看了很多关于法院近年来赔偿统计的调查报告,从报告的结论上来看,确实很低,我个人都觉得非常低。但是,这个问题到底在哪?我觉得还是要找出真正的根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一个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中做了一个统计,在确定专利权赔偿数额时97.25%的判决采取了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这个比例是相当高的。我想,在座的都有这样的一个体会。为什么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率这么高呢?我们分析一下原因:

第一,权利人的举证意愿不足。北京市一中院的统计报告表明,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占比是93.2%,也就是说在93.2%的案件中原告请求直接适用法定赔偿,不对赔偿问题来举证。前几天看到长沙余晖庭长他们发布的一个关于知识产权的报告,其中长沙法院法定赔偿的适用率更高,有99%的案件里面当事人没有就具体赔偿的问题举证。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


第二,专利权无形性。这对举证确实造成一定困难。


第三、在适用损害赔偿证据规则方面存在着机械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对举证分配、转移等规则的适用不够灵活,对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不够大胆。


第四、当今社会诚信体系存在问题,企业假账现象严重。

法定赔偿的性质决定,适用法定赔偿很难做到提高赔偿额度,因为它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确定的赔偿数额。所以大量的适用法定赔偿的办法必然导致整体赔偿数额不高。当然,法定赔偿方法有他的优势,即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量减轻法院的工作量,能够迅速解决纠纷,但是,如果把法定赔偿方法作为一个常规性的确定损害赔偿的方法,是不是也背离了赔偿损失的目的呢?


所以说我们如果只是简单的提高法定赔偿额,比如300万,或者说对于故意侵权的要加倍的赔偿,而不去解决证据的问题,损害赔偿中关于数额的准确性问题,是很难得到解决的。


特别想提到的是目前有一些关于专利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研究报告,其中不少只是简单的统计多少案件,平均每起案件的赔偿数额是多少,这种研究本身存在不科学的地方,比如报告没有区分专利的性质,是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我国法院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中,一半以上是有关外观设计的,有的地方甚至更高,而从实践中看,诉讼中遇到的外观设计专利多为小的质量不高的专利,赔偿金额自然难以提高,平均下来,赔偿数额不会高。另外,这些报告没有区分所统计案件被告的情况,现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大量案件的被告不是制造商而是销售商,如此,案件的涉案金额不高也就不足为奇了。还有,关于赔偿方面的证据情况,报告也没有指出。


【建议】


我觉得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有这么几点建议:

第一,授权确权程序重塑的问题,减少授权确权程序,重新调整专利无效诉讼的性质。

第二,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充分查明专利权的真实市场价值。

第三,充分运用证据规则。不管从当事人的角度还是从法院的角度,充分的去运用举证规则也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编辑:成丽寰|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专业2015级研究生)

西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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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