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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数数值范围新颖性判断之初探来稿选登

时间:2015-06-24   出处:  作者:  点击:

关于自然数数值范围新颖性判断之初探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孔繁文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4对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仅涉及具体数值及连续数值的新颖性判断问题,具体内容为: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然而,许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及数值范围为自然数的形式,对于这种情况,是否能够适用《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呢?例如,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一种防盗门,其具有3个铰链部件,而对比文件中公开了包含2-5个这种铰链的技术方案,该对比文件是否可以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呢?如果此时直接适用《审查指南》对于数值范围新颖性判断的上述规定,无疑对比文件并不能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因为《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为: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但是,这样的判断可能会出现较大的质疑。铰链的个数与《审查指南》所列举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不同,其并不能采用小数等非自然数的方式。所以,对比文件中的2-5这一数值范围,并非连续的数值,而是有限个数的自然数,其实际公开的内容仅包含2345共四个自然数,相当于四个并列的具体技术方案。从这一角度进行考虑,由于本专利所限定的具有3个铰链的防盗门仅仅是对比文件公开的四个具体技术方案之一,认为本专利不具新颖性应该较为合理。是否应当做出这样的判断,对于对比文件是一份抵触申请文件时,意义尤为重要。

那么,当权利要求采用了自然数形式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时,是否均应当依照上述理论来进行新颖性判断呢?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在化学发明中,《审查指南》已经明确规定,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使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这样的规定,应该与化学类和生物类专利技术领域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低有关。对比文件虽然公开了一个通式,但是对于通式中的每个不同的化合物,其用途或者效果往往是不可预知的。例如,乙醇是可食用的,而甲醇对人类有着致命的毒性。

对于机械和电子领域这些对技术效果可预见较高的领域,以上文中的防盗门专利为例,虽然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了包含2-5个铰链,并未对包含2345个铰链的四种情况分别进行描述。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其看到对比文件所公开的信息时,完全可以直接推导出这四种情况所能产生的功能和技术效果。因此,做出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的结论,也是应有之意。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包含自然数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新颖性判断时,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就对比文件是否实质上公开了专利所限定的数值,进行综合的判断,而不应机械地引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3.2.4关于数值范围新颖性判断的一般规定。


文本框: 作者简介:
孔繁文,集佳合伙人,律师、执业医师、专利代理人。第四军医大学医学学士、军事医学科学院医学硕士。
曾代理过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公司的系列专利纠纷案件,包括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和行政诉讼,技术领域涉及机械制造、电子、生物化学等。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