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审判信息

两个“CFCA”,谁是“李鬼”?审判信息

时间:2015-05-08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点击:
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Financial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简称CFCA,下称中金金融)是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安全认证机构,其拥有“CFCA”“CFCA及图”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中艺财富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中艺财富)和中艺财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中艺财富电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CFCA”字样,中金金融将中艺财富和中艺财富电商告上法庭,诉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前,该案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中艺财富及中艺财富电商停止侵犯中金金融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5万元。


 

使用英文简称引发纠纷


 

据了解,2004年9月中国银联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263613号“CFCA”、第4263615号“CFCA金融认证中心”及第4263621号“CFCA及图”商标(下称涉案3个商标),第4263613号商标于2008年3月14日、第4263615号和第4263621号商标于2009年3月21日分别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均为第36类保险信息;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咨询;信用卡服务;金融信息;贸易清算(金融)等。2007年1月12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中国银联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金金融,2011年12月19日涉案3个商标完成商标权人变更手续。


 

中金金融发现,中艺财富在其办公场所内的墙壁上横向标注“CFCA中艺财富”字样,在办公场所内工艺品展示柜上部标注“CFCA中艺财富”字样,并在办公场所大厦外部悬挂的招牌上以较大的字体显著标示“CFCA中艺财富”字样。中艺财富电商注册了cfca.cc的网站域名并开展投融资等相关产品和服务业务,在中艺商城网站上出售印有“CFCA CLUB”字样的会员卡,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头像中使用“CFCA中艺财富”字样,在赶集网发布的招聘信息中使用“中艺财富cfca”字样,在新浪博客中使用“CFCA中艺财富诚邀各界精英加盟”等内容。中金金融认为中艺财富和中艺财富电商使用“CFCA”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其发送了警告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未得到回应。此后,中金金融将中艺财富和中艺财富电商诉至昌平法院。


 

法院一审认定构成侵权


 

中艺财富及中艺财富电商称,中艺财富经营范围虽然有投资管理等,但实际经营内容与涉案3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不相同也不类似,不构成侵权,且“CFCA”是“中艺财富”的英文“China Fortune Culture Art”的简称,在使用时也是与企业字号“中艺财富”一起使用,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而cfca.cc域名是经工业与信息化部注册备案的,中艺财富电商是该域名所有人,是正当使用。且中艺财富电商与中金金融经营方式、经营内容完全不同,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中艺财富电商没有对其服务的来源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没有宣传其与中金金融之间有任何合作关系,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中艺财富在经营场所及对外宣传中使用“CFCA”字样本质上起到标识其服务来源作用,属于商标性质的使用。中艺财富实际经营项目中包括投资产品、投资基金系列产品、增值型资本产品,其经营活动属于资本投资、基金投资及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与涉案3个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中艺财富对“CFCA”字样的使用与涉案商标“CFCA”相比,仅对最后一个字母“A”作了艺术化处理,两者在字形、读音、整体结构上均构成近似。“CFCA”是另外两个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中艺财富所使用的“CFCA”字样亦与其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相关公众易误认为中艺财富的相关服务与中金金融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对于中艺财富电商使用cfca.cc域名的行为,昌平法院认为,该域名的注册备案在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之后,且涉案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中艺财富及中艺财富电商作为从事金融事务的公司理应知道涉案商标的存在,在此情况下仍对cfca进行注册备案并在该域名网站进行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近似的电商服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中金金融涉案3个商标通过使用和媒体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中艺财富同为金融行业从业者,理应知道“CFCA”是中金金融简称,其仍将“CFCA”作为公司英文简称并使用,且将cfca.cc注册网站域名并开展相关业务,具有攀附中金金融商誉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令两被告赔偿中金金融55万元。


 

双方当事人当庭均未表示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胡 彪)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