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审判信息

河北高院公布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审判信息

时间:2015-04-29   出处:河北法制报  作者:  点击: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情: THERMO ELECTRON(CHINA) HOLDING LIMITED系一家外国法人,其作为股东(发起人),于2007年成立“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赛默飞世尔公司于2009年12月10日被工商部门核准使用“石家庄赛默飞世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将石家庄赛默飞世尔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使用该名称并赔偿损失。

判决:法院判决石家庄赛默飞世尔公司侵权,赔偿额为5万元;其在主要经营范围河北省内登报消除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启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企业字号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2011年4月27日,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的“玩具腰带头饰件(金刚)”等一系列玩具产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011年6月8日,奥飞动漫公司发现安国市政泰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政泰购物中心)经营的超市所销售的“玩具腰带头饰件(金刚)”等一系列玩具产品,是未经其授权销售的侵权产品,遂将政泰购物中心诉至法院。

判决:政泰购物中心赔偿奥飞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启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害专利权的最低法定赔偿数额为1万元。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不足1万元,根据实际获利情况,在1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也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诉李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情:北京金五谷种子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金五谷中心)享有“中单9409号”玉米种在全国的独占开发权,负责该品种的全国维权事宜,并按时交纳了该品种权的年费。2011年5月,金五谷中心发现李某经营的种子经销处经销“中单9409号”玉米种子。

判决:李某的行为,侵害了金五谷中心的“中单9409”号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启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在销售中必须经权利人授权,且经销商必须尽到相应的严格审查义务。即除了对上游进货者的有关资质进行审查之外,还要求有所销售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原始权利人的授权明晰。只有这样,其销售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销售渠道才能保证畅通。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邱某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登海公司)对“登海”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该公司在邱某经营处发现有销售假冒“登海”牌玉米种子的情况,随后向深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深州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种子3袋,并对邱某处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后,山东登海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邱某赔偿损失2万元及5000元律师代理费。一审法院判决赔偿480元,山东登海公司提起上诉。

判决:二审法院考虑到邱某已受到行政处罚并及时停止侵权行为等因素,判定邱某赔偿山东登海公司共计5000元损失。

启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关系问题。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比较特殊的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三元保护体系。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通过行政程序对侵权人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后,仍然可以同样事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诉

邱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2004年9月7日,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浮宫公司)注册了“罗浮宫”商标。2005年,邱某某在北方家具城的经营场地对外销售家具,2006年取得字号为“香河家具城罗浮宫经典家具销售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在经营中多处使用该商标进行宣传,其于2013年4月被罗浮宫公司告上法庭。

判决:邱某某立即停止侵害罗浮宫公司“罗浮宫”注册商标行为;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罗浮宫”字号;在当地报纸发表声明,向罗浮宫公司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赔偿罗浮宫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启示:品牌是企业核心的竞争力,也是消费者区别商品来源的重要参考,对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建议相关经营者在拟定企业字号时,要避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尽量避开使用与已有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或字号相同、相近、相似的文字,以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张旭龙诉杨健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2002年1月,张旭龙设计了“盘子·女人·坊PWSPHOTO盘子图形”(以下简称“盘子女人坊”)商标标识,但未进行商标注册。张旭龙将该商标标识先后在有关摄影企业及广告宣传中广泛使用。2005年6月,曾某某将“盘子女人坊”注册为商标,并授权杨健使用该商标。杨健以此商标与全国多家公司签订加盟合同,该品牌在杨健手中逐渐做大做强。2008年4月,张旭龙对曾某某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10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使用权,但之后杨健等仍继续使用,并许可秦皇岛市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等使用该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张旭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健等停止侵权,并提出数百万元赔偿请求。

判决: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协议,张旭龙自愿将诉争商标标识及法律允许转让的其他一切相关权利独家转让给杨健或其指定的公司所有,杨健等给付张旭龙一定数额的补偿。

启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未注册商标如何进行保护。《商标法》立法本意在于保护与鼓励商标注册制度,但同时不禁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保护强度不同。本案二审经调解,在杨健等给付张旭龙一定数额补偿的基础上,张旭龙将诉争商标标识及法律允许转让的其他一切相关权利独家转让给杨健或其指定的公司所有,盘活了“盘子女人坊”这一未注册商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零点乐队成员李瑛等诉周晓鸥侵害著作权、

商标权、名称权纠纷案

案情:音乐作品《爱不爱我》、《粉墨人生》、《向快乐出发》、《相信自己》系由零点乐队成员李瑛、李小俊、朝洛蒙、王笑冬(以下简称李瑛等四人)及周晓鸥共同创作,属合作作品。2009年2月28日,李小俊经核准,将“爱不爱我”“零点乐队”文字注册为商标。周晓鸥于1994年3月加入零点乐队,2008年2月25日发布声明退出零点乐队。2011年8月5日后,周晓鸥在某公司经营的KTV场所现场演唱了《爱不爱我》等歌曲。在此次商业演出之前,某公司通过网站、现场视频以及印制海报、门票等形式进行了广告宣传活动,用文字标明“零点”或“零点乐队”。李瑛等四人将周晓鸥和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周晓鸥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周晓鸥和某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和著作权等权利的行为,删除网站有关使用“零点乐队”等字样的相关内容,并向李瑛等四人赔礼道歉,支付万元赔偿金。

启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对知名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归属进行认定,同时保障其知名作品在相关群体不会误认的情况下能够继续进行推广演绎。本案涉及知名乐队成员之间对于乐队存续期间所产生的相关共有权利的处分问题,包括乐队全体成员对权利的共同享有问题,乐队成员从该乐队退出之后哪些权利应仍然存在,哪些权利随着其乐队成员身份的消失而消失等诸多问题。上述权利的认定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平衡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以及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处理。

玛泰公司等诉窦某、荣昌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玛泰公司、北京耐力公司、河北耐力公司、北京耐力公司石家庄加工分公司系压缩机生产企业,投入大量资金从事滑片式空气压缩机技术研发,具有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的原材料配方、模具图纸和技术图纸等商业秘密。窦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落款为玛泰公司的压缩机图纸,且多次试图以荣昌公司名义委托模具厂按照该图纸为其加工模具,并购买了相关设备进行生产。四公司起诉要求窦某和荣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窦某以盗窃手段从他人手中获取原告生产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的技术资料,并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其行为对四原告制造滑片式空气压缩机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启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经营者,他人的商业秘密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会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其他任何人通过任何非法手段都不得获取或使用,否则就属于侵权行为。

邱则有诉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邱则有为“一种现浇钢筋砼空心楼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项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包括有现浇钢筋砼肋和模壳构件。河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工程公司)在某建筑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楼板技术特征,完全落入邱则有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河北工程公司使用的模壳构件,自第三人济南标迪夫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迪夫公司)购进。标迪夫公司在销售模壳构件时,向河北工程公司承诺,愿意承担由此所发生的知识产权等第三方法律纠纷责任。邱则有认为河北工程公司、标迪夫公司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判决:河北工程公司、标迪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邱则有发明专利权的行为;河北工程公司赔偿邱则有经济损失25万元,标迪夫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启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告诫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生产。该案还告诫我们,直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应承担法律责任;间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锦才诉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俏夕阳》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

案情:范锦才早年开始致力于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创作,经多年创作完善,皮影舞蹈《俏夕阳》在200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中获得成功,并获得当年春节联欢晚会节目歌舞类创作一等奖。2006年3月23 日,河北省版权局为范锦才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中显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为“范锦才”,作品完成日期为“1997年”。皮影舞蹈《俏夕阳》在中央电视台2006年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中获得成功后,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等在未取得创作人范锦才同意的情况下,多次组织部分表演者到全国各地进行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商业性演出并获取利益。范锦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判决:法院认定范锦才是《俏夕阳》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等停止侵权,并赔偿范锦才相关损失。

启示:本案从大量的证据中滤清事实,定纷止争,确定了《俏夕阳》舞蹈的著作权归属,并认定了侵权事实,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