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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2014年度新疆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审判信息

时间:2015-04-27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作者:  点击:
案例1:

“带集草箱的饲草、秸秆收获机”专利侵权案

20142月,专利权人郭某就其“带集草箱的饲草、秸秆收获机”实用新型专利与新疆某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认定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73.6万元。知识产权局在查明事实认定侵权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侵权人赔偿郭某8万元经济损失。


案例2

周某、热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马某对《中国塔塔尔族教育史》一书、论文《塔塔尔人民的历史文物及书面文学遗产概述》及书稿《中华民俗大典?新疆卷?塔塔尔族篇》三部作品享有著作权。周某与热某在其创作的《中国塔塔尔族》一书中使用了与上述三作品中内容相同的文字。马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因翻译了论文《塔塔尔人民的历史文物及书面文学遗产概述》,并共同创作了《中华民俗大典?新疆卷?塔塔尔族篇》,故享有论文《塔塔尔人民的历史文物及书面文学遗产概述》汉语版的著作权以及书稿《中华民俗大典?新疆卷?塔塔尔族篇》的著作权。但周某在行使自己著作权时,在其作品中使用了他人作品的部分内容未标明来源及出处,侵犯了马某的署名权。热某因未参与实际创作,亦没有获取稿酬,不应作为该书的合作作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周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马某1万元。


案例3

房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调查,发现房某存在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在房某店铺及库房查获各类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香奈儿、迪奥、范思哲等品牌的香水、彩妆等商品共计166720/盒涉案金额100余万元。公安机关委托对涉案商品的商标真伪及价格进行鉴定后,移交司法机关。201412月,法院依法判决房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4

侵犯“若羌红枣”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11月,工商部门根据举报依法查获一车何某从阿克苏途经若羌县运往广州的外包装箱上印有“若羌红枣”字样的红枣。经若羌红枣协会认定,该批红枣不具备若羌红枣的品质特征,其包装箱与若羌红枣协会监制的包装箱大致相似,侵犯了“若羌红枣”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工商部门依法对何某处以没收、销毁上述带有“若羌红枣”商标标识的纸箱3400个,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侵犯“Makita”、“Bosch”商标的案件

20148月,阿克苏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磨光机、电锤、电钻等一批电动工具。关员对货物查验过程中,发现该批电动工具使用了“Makita”、“Bosch”等在海关备案的世界知名品牌,存在侵权嫌疑。后经权利人确权,上述电动工具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


案例6

空中花园娱乐城曲库侵权案件

201411月,版权部门在对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空中花园娱乐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未支付版权费用就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播放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问题,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曲库中近4万首歌曲进行了详细检查,确认有部分歌曲未缴纳版权费,针对该场所存在的侵权行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将侵权歌曲从曲库中删除,并做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专利权人新疆某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就其 “自卸式棉花运输挂车”实用新型专利与乌鲁木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知识产权局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后,双方当事人对该处理决定均未提出异议。专利权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专利侵权损害30万元。


案例8

杨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45,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预销售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的犯罪嫌疑人杨某进行调查核实,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诺基亚牌手机10791部、三星牌手机4296部、苹果牌手机3部、送货单9张、保险柜5个等,并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杨某刑事拘留。


案例9

吴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运动用品案

201410月,工商机关根据举报对位于克拉玛依区天山路58号的超越户外用品广场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吴某在网上购进的印有“BUTTERFLY”注册商标商品进行抽样送检。经“BUTTERFLY”商标授权的鉴定单位鉴定,吴某销售的乒乓球拍包、短裤、袜子和T恤均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560件,罚款20万元。


案例10

“一种复合式联合整地机”实用新型专利群体侵权案

专利权人阿克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其“一种复合式联合整地机”实用新型专利与阿克苏某农机装备有限公司、阿克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某及张某的专利侵权纠纷向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认定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并主持专利权人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


(注:以上案例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及乌鲁木齐海关推荐,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负责统一编辑。)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