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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信息

浦东法院:未能证明商业秘密成立 定牌加工企业诉离职员工败诉审判信息

时间:2015-04-13   出处: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作者:  点击:
未能证明商业秘密成立 定牌加工企业诉离职员工败诉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原告上海源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尚公司”)与被告济达(上海)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达公司”)、徐某某、李某、王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最终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源尚公司与被告济达公司均系从事服装定牌加工的企业,第二、三、四被告本系原告公司员工,在原告处离职后,进入了被告济达公司工作。原告发现三员工均在离职后进入被告济达公司工作,并与原告的客户——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马公司”)和泰国LME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LME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原告认为,四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经营秘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经营秘密为:博马公司和泰国LME公司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商品需求、质量需求、价格需求和采购需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并不成立。首先,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确与三自然人被告签订过保密协议,也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其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所主张的客户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法定要件。其次,原告主张博马公司及泰国LME公司的相关客户信息构成其商业秘密,应当就该两公司与原告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进行举证。关于泰国LME公司,原告仅与之发生过一次交易关系;而关于博马公司,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公司发生过交易。就原告举证情况,无法认定原告与两客户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再次,在原、被告所从事的定牌加工行业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客户商品需求与客户的订单需求密切相关,而每个订单的需求信息都是相对独立的。定牌加工的客户在未与该生产商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其需求信息不可能仅对一家生产商开放。除上述信息外,原告没有主张其他深度信息。综上,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信息难以构成商业秘密。最后,从原、被告公司与两客户之间的关系来看,在三自然人被告离开原告公司进入被告济达公司工作之前,被告济达公司就与博马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不能仅根据原告主张的该节事实就认定四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被告济达公司与泰国LME公司公司进行业务沟通也不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浦东法院)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