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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佳代理奔驰公司专利侵权、专利无效案件胜诉来稿选登

时间:2015-03-02   出处:  作者:  点击:

梅赛德斯-奔驰(Mercedes-Benz)是世界著名的德国汽车品牌,被誉为“汽车的发明者”。以梅赛德斯-奔驰命名的汽车,以高质量、高性能的汽车产品闻名于世。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是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姆勒股份公司、组建的合资企业,作为中国最先进的世界级汽车制造企业,北京奔驰具备年产10万辆汽车的生产能力。

国内某个人于20037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车”,专利号为201110005842.2的中国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该专利申请于2013522日被公告授权。该专利包括10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是装置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机动车轮子,独立权利要求10是方法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机动车轮子的制造方法。

20146月,专利权人以侵犯其上述发明专利权为由对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受梅赛德斯-奔驰和北京奔驰委托,委派由李永波、孔繁文、武树辰和孙长龙组成的诉讼团队代理奔驰参加该专利侵权诉讼。接受该案件的委托后,集佳诉讼团队针对该案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经过认真的分析和检索,集佳发现涉案专利在撰写上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仅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就有19个“或”字,而且存在很多不清楚的问题,导致其保护范围不能准确确定等问题。并且根据检索获得的现有技术文件来分析,该专利的主要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集佳采取了首先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策略,并基于该无效案件请求侵权案件法院中止该侵权诉讼的审理,等待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集佳代理奔驰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涵盖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等无效理由。针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经过充分而细致的检索,集佳代理人共提交了12份在先公开的国内外专利文献作为现有技术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涉案专利,宝马公司也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针对宝马和奔驰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分别于2014925日和9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召开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以及奔驰和宝马的代理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充分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集佳委派的代理人武树辰、孔繁文着重指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以“或”所连接的众多方案选择,且各方案之间存在着无限多种组合,从而给出了极为不确定的保护范围。这不仅对社会公众进行合理规避造成了巨大的困难,也对无效宣告过程中请求人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针对涉案专利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并准确地以若干技术思路为主线归纳了若干技术方案组,并以各技术方案组为基础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从而大大节约了审理时间提高了案件审理效力,为案件的正确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0151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4,6-8,10以及权利要求5的部分方案和权利要求9的部分方案无效。决定要点为:若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技术领域相同,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若两者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余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其他现有技术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在涉案专利权绝大部分权利要求被无效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也将在法院针对奔驰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撤诉,最终集佳代理奔驰公司的专利侵权案及专利无效案件全面胜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点是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与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权利要求用于界定一项发明的保护范围,它确定了专利的保护边界,使其与现有技术相区分开来。为了使社会公众能合理预期自己的相关行为不侵犯专利垄断权,同时也为了在发生侵权时准确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是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其不仅仅是准确判断是否侵犯专利权的基础,同时也是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准确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

涉案专利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包含了近二十个使用“或”字并列的技术方案,考虑其上下文并考虑排列组合的情况下,可以想象,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难以计数的技术方案,这不仅仅使社会公众非常难以判断自己的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范围,同时也使进行合理合法的规避几乎成为不可能。同时,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即,很难针对每一项方案进行检索和进行创造性的评判。然而,熟知当下专利实务的业内人士都知道,按照目前的审查标准,很难使用不清楚这样一个法律条款来无效掉一项专利权。然而,对于本案这种将属于现有技术或者非常公知的技术方案通过“或”字并列在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情况。将其授予专利权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无疑是极为不公平的。针对本案,专利复审委员会所采用的非常专业的审理方式很值得称赞,即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涉案专利的几个技术思路把相关的方案归纳为几个主题,再根据这几个主题来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既对专利权人非常混乱的权利要求撰写进行了清楚的归纳,同时也使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有的放矢。最终,由于涉案专利的绝大多数技术主题都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复审委做出了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结论。

该案的另一个亮点是,在同一个专利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第2488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上同时出现了奔驰公司和宝马公司这样的世界汽车行业顶级巨头,这也算是汽车行业知识产权诉讼中难得一见的重大事件了,集佳能够有幸代表奔驰公司取得该案件的胜诉,也充分体现了集佳作为业内知名大所的代理水平。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