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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17 2/15/2015 专利项目使用功能性(Means-Plus-Function)用语分析域外法治

时间:2015-02-20   出处:  作者:  点击:

美国案例简讯-RLMK0117   2/15/2015

 

Patent/ §112(f)

专利项目使用功能性(Means-Plus-Function)用语分析

 

原告,Richard A. Williamson,做为At Home Corporation Bondholders Liquidation Trust物业破产的委託人,对好几家公司提出专利告诉,包括Citrix. 其专利是关于分佈式学习的方法和系统,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系统,让远程教学者可提供远端观众虚拟教室的环境。Williamson v. Citrix Online, LLC, Case No. 13-1130 (Fed. Cir., Nov. 5, 2014) (Linn, J.) (Reyna, J., dissenting).

 

当这个词“意指(means)”没有实际出现在专利项目(claim)文字中,根据专利法案例会认定,认为专利项目根据其法§112(f) ,这项目不是一个申请功能的项目。除非项目使用一种语言或-特殊用语-来代替“means for function”一词,那么才可推翻其非功能性的推定。

 

在本案提出的专利,其专利项目写道“分佈学习控制组件是为了演示者和观众间能接收传输通讯,为了计算机系统设中继传输功能,为了拹调组件数据流的运作。”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组件是为了……”的特殊用语代替了“意指”一词,但其专利项目在提供相应的结构上表示不够明确,因此判其专利项目并非功能性陈述,無法推翻推定。于是Williamson上诉。

 

联邦上诉巡廻法院不同意,解释说,为了要推翻§112(f)不适用的推定,挑战者必需提出“一个熟悉该行业的人、,在读完此专利之后,马上发现专利项目谈的功能与实际结构,机械/设计不相配合,专利发明人在结构上不能支持功能性的宣称。

 

经联邦上诉巡廻法院分析,其强调在Lighting World v. Birchwood Lighting (Fed. Cir., 2004)一案。“专利项目的表达如果‘是经熟练该行业的人来解释设计结构,甚或用语含盖多类的结构,甚或用语确认了其结构的功能性’,不能说此项目是缺乏结构的。”技术字典“可能能告知一个项目用语是否意味结构意义。”最后,“考虑项目用语的整题表达性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只考虑一个字和其上下文”

 

联邦上诉法院的结论是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针对§112(f)的推定不适用,因为技术字典对“…..组件是为了……”的定义是“有结构意味的意思”,包括硬体和软体结构;修改后的“分佈式学习控制”表达其组件是一个明确结构,“分佈式学习服务器” 的一部份,而且它‘接收传输…, 中继传输…,和拹调组件数据流的运作’,这样“所谓的互联和互通”做到了“意味的结构”;且说明书解释“这个分佈式学习组件做为分佈式学习服务器的一个功能单元,经由演式者计算机系统的输入,来拹调组件数据流的运作”

 

 © Copyright 2015 Kao H Lu                    www.ryderlu.com

 

请参考:

http://www.cafc.uscourts.gov/images/stories/opinions-orders/13-1130.Opinion.11-3-2014.1.PDF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