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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

高憬宏: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 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一种判断..法官视角

时间:2016-09-26   出处:人民日报  作者:  点击:
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 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2016-09-26 11:10:15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高憬宏
习近平同志指出,标准化在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他还强调,要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是人民法院统一裁判标准、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我们要以司法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内涵
司法标准化是立足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通过对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统一制定、发布、实施某一类司法标准,运用该标准对案件质效进行检验,以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效、提升司法水平、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活动过程。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是一种辨别是非、调解利益、定分止争的权力。司法审判需要法官凭借知识、经验、智慧综合作出裁量,具有较强的主观能动性,不是简单的流水作业或机械重复。司法标准化要求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注重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之间的对应,慎重甄别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异同,在考量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依法作出裁判。
司法标准化与司法规范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司法规范化侧重于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司法标准化的基础;司法标准化侧重于制度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是司法规范化的提升。司法标准化要在经验积累和探索总结的基础上,把那些孤立、零散、抽象的规范上升为系统、科学、可评价的标准,并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机制监督检验和推动标准的实现,使司法活动向更高水平的标准化迈进。
司法标准化建设的实践价值
加强司法标准化建设,对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
有助于严格公正司法。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围绕严格公正司法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受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方司法环境不同等影响,不同地区的司法水平客观上存在差异。司法标准化要求从案件进入法院直至案件审结、执行完毕全过程都有相应标准,规范不同人员的定位、分工、衔接、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通过明确的标准对审判管理权予以界定,避免司法裁判的“任性”和审判管理的缺失,使审判执行更加严格公正。
有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标准化通过完善审判权力运行和责任追究标准,保障审理者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明确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和尺度,引导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有序行使。只有通过司法标准化明确裁判的标准和司法行为的尺度,才能准确认定办案差错和违法审判,准确客观地追究裁判者的司法责任,实现权责相一致、权责相适应、权责相统一,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司法能力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反差。司法标准化通过建立和公开各类司法标准,明确了检验裁判质量的尺度,提高了司法裁判结果的可预测性,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理解和认同,使司法公正以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司法标准化建设的着力点
近年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天津法院制定下发了《司法标准化规划纲要》《司法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司法标准化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司法流程标准化。细化司法工作流程,把每一项司法权力关进制度和标准的笼子里。建立涵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诉前保全以及立案、分案等各个环节的审判流程运行标准,依法管控办案期限预警、办案程序监控和办案风险评估等关键节点,使各类办案流程依法公开运行、有序衔接,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裁量标准化。根据审判实践需求,统一类型化案件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适用的司法尺度,保障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和自由裁量权,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同时,引导各类司法职权活动在统一规范的轨道上运行,降低司法风险。
司法质量标准化。细化司法责任主体的行为标准,制定庭审质量标准,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制定结案工作标准,正确实施审判管理权;制定案件质量问题标准,对司法过程正确评价、及时纠偏。
司法权责标准化。建立健全司法权力行使和司法责任追究标准。完善院庭长、合议庭工作标准、案件质量责任追究标准等,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机制。
司法公开标准化。围绕构建阳光司法机制,细化司法公开的具体标准,加大司法公开工作的考评力度。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全面落实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裁判文书公开说理、生效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诉讼服务标准化。制定立案工作标准、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等,将诉讼服务纳入司法标准化工作范围。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诉讼服务功能设置、服务流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拓展诉讼服务功能,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
(作者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