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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网与电子产品成知识产权犯罪重点区域记者媒体

时间:2016-05-03   出处:经济参考报  作者:姜楠  点击:
随着知识产权和创新驱动经济的蓬勃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随之迅速换代升级。以海淀法院2013-2015年内审结的100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为例,法官用数据告诉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和治理情况。

犯罪方式向线上转移

购物网成销假高地

100起案件所涉内容囊括制售假冒电子产品、服装、食品、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等各个方面。

就交易方式和流向而言,分为线上销售、商场销售、地下或批发市场交易三大类。具体而言,线上交易涉案36起,批发市场或地下交易63起,另有3起在正规商场销售假货案件(1起为商场商铺销售假冒奢侈品皮具,1起为商场中厅花车销售假冒轻奢服饰,1起为柜台销售假冒手机)。同时,线上案件虽然在总数上仍少于线下交易,但其在案件总数中占比由2013年的11.11%上升至2015年的51.74%,犯罪由线下到线上转移的态势十分明显。

此外,购物网站成销假高地,通过知名购物网站销假、售假案件共17件,占线上案件的47.2%,占案件总数的17%,包括销售盗版软件9起、盗版图书4起、假冒衣服、羽毛球拍、无线网络控制器各1起。

【案例1】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郑某回收惠普旧硒鼓,重新灌装墨粉包装后加封惠普商标标识,并通过亚马逊网、淘宝网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万余元。2014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并在其住处起获价值16万元的假冒惠普硒鼓553个。后两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2】

2014年7月5日至7日间,被告人李某、孙某从广东购进未取得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EVISU品牌高仿服装,并在海淀区新中关购物中心B1特卖场内以正品标价的3-5折销售,销售额共计19万元。2014年7月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假冒EVISU牌服装1231件,货值人民币65万余元。后两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分析】

在法律层面上,制、售假者除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外,也面临着刑事责任的风险。三年来海淀法院审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全部集中于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定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比大家想象的要低。以较为常见的销售盗版光盘、图书为例,复制品数量在500件以上、非法经营(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获利)数额3万元以上,三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

电子配件成重灾区

侵犯著作权方式新旧交织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电子产品及配件为主,行业知名品牌商标为主要侵害对象,惠普、希捷、华为、茅台均位列其中;而在侵犯著作权罪中,微软软件、工程计量软件(广联达)、司法考试丛书、搜狐、乐视等知名网络公司均在受侵害之列。

此类犯罪中的手段随着技术升级不断进步,新老方式交替存在;免费的盗版小说网站、盗版视频、电影网站、游戏私服等的侵犯方式也日渐增多。

【案例3】

2011年11月至2014年6月间,杨某雇佣韦某等四人未经许可制作北京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计价、土建算量软件的加密锁,用以解除广联达软件的加密功能,并通过附赠从官方网站免费下载的软件等方式在五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加密锁,非法经营数额为319万余元。2014年6月17日,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起获加密锁成品、半成品501个。后五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其中主犯杨某被判处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其余四人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分析】

随着软件行业由最初的销售实体光盘转变为软件免费自行下载、有偿销售加密锁,犯罪方式也进化为制售反编译的加密锁。但不论是上述案例还是网络私服、视频网站,其本质均为未经著作权人(软件公司如广联达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属公司如搜狐公司)许可,批发、零售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文字、电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均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而除销售外,在网站或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亦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制售假出现地域性聚集特征

100起案件中共涉及203名犯罪人,籍贯分布覆盖全国22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排除地缘远近分布之外,以上人员以犯罪类型为中心,部分县镇涉及同类型案件犯罪人明显偏高。华东某县共10人涉案4起,均为制作、销售假冒硬盘、U盘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华东某县级市共7人涉及5案,均为生产、销售假冒硒鼓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原某县共13人涉案5起,均为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原某县共6人共涉案3起,均为网上销售盗版司法考试丛书案件。

这些数据显示出一种可能,以地域(村、镇)为链接点,一定的范围内高度流水化、精细分工的犯罪链条开始形成,犯罪手段、渠道、信息的共享,犯罪加速换代,开始衍生出以为犯罪提供服务为业的专职人员。

【案例4】

成某系北京宏文恒盛文化发展公司负责人,自2013年5月起,她伙同其丈夫边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公司名义为盗版图书商提供账号结算用以图书费用、开具发票,所涉盗版书籍共计12524本。2014年6月4日,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庭审过程中,两人供认并未参与盗版图书销售,只负责开具发票、提供账户收款;在其居住的行政村内,原料提供、图书加工、寻找客户、销售等环节均有其他对应人员在专门负责。后两人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分析】

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共同犯罪情况较为普遍,约占50%以上,但较为常见的犯罪分工为共同加工、制造、销售行为,即共同实行行为。两人明知他人制作、销售盗版图书,为收取手续费,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为盗版图书商提供账号用于结算图书费用,并为其开具发票,属为实行行为人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属帮助犯、从犯。该案反映出“老乡犯罪”、地域聚集等日渐严峻的犯罪形势。面对此种情况,司法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深度进一步加大,打击的主体范围已从传统的实行犯扩展到其他关联共犯。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