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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犯罪还是民事侵权?记者媒体

时间:2016-01-28   出处:北京日报  作者:  点击:

根据人气小说《鬼吹灯》改编的电影《寻龙诀》自上映后取得了良好口碑与票房佳绩,但优秀电影的背后常常伴随着盗版。近日部分影迷发现,某地的苏宁电器门店擅自播放盗版的《寻龙诀》电影。此事一经曝光立即引起《寻龙诀》片方和导演的强烈谴责,并称苏宁门店的行为是商业犯罪。那么苏宁门店的行为到底是不是一种犯罪呢?

擅自播放不构成刑事犯罪

《寻龙诀》片方谴责苏宁门店擅自播放的行为是商业犯罪,其权利基础是《寻龙诀》的著作权。依据我国刑法,与著作权有关的罪名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侵犯著作权罪,其行为包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另一个是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罪,即销售明知是通过上述四种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上述两个罪名均“以营利为目的”为主观要件。

反观苏宁门店播放盗版《寻龙诀》的行为,在主观目的方面,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是指通过犯罪行为追求利润,且犯罪行为与利润之间是存在直接联系的。如复制发行电影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其行为人的利润直接来自于复制发行电影作品这一行为。而苏宁门店擅自播放《寻龙诀》的行为,无非是希望通过播放《寻龙诀》吸引眼球或是通过播放展现其商品的良好品质,进而更好地对商品进行销售。其利润来源是销售商品,而非播放电影,否则苏宁就变成了电影院而非电器卖场。因此,苏宁门店并不具备“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在客观行为方面,播放行为与复制发行行为是两个不同概念。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只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才会等同于刑法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形式,擅自向公众播放”纳入到刑事犯罪中。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苏宁门店不论播放的是正版还是盗版,其行为都不构成刑事犯罪。

未经许可仍属民事侵权

苏宁门店擅自播放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已经侵犯到了《寻龙诀》片方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共列明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4项著作人身权及复制权、发行权等13项著作财产权。在这些权利中有一项权利便是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也就是说,除权利人本人外,他人想要向大众公开播放电影必须取得权利人所授予的放映权,没有取得授权,即为侵权。从片方的谴责中不难看出,苏宁门店根本没有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苏宁门店播放盗版电影的行为,还涉及到了其他著作权侵权问题,比如盗版电影是谁制作的,是谁通过互联网传播的。从现有公开报道看,苏宁门店并非是盗版电影的制作者、发行者,除了通过门店播放以外,也并没有通过其他手段传播。因此,就苏宁门店而言,其仅侵犯了《寻龙诀》权利人的放映权,并应对此承担责任。至于盗版电影本身的侵权问题,权利人需要向真正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权利人应如何正确维权

在此次事件中,《寻龙诀》片方及导演迫切维权的心情不难理解,发表声明也无可厚非,但随意在声明中将一个明显不属于犯罪的行为说成是“商业犯罪”实为不妥。如果深究起来,片方的行为涉嫌侵犯到苏宁公司的名誉权。即便所有的“擅自播放行为”都被写入我国刑法,权利人在发表声明的时候,也只能采用“涉嫌”、“可能涉及”等模糊的词语,因为罪与非罪并非由权利人或大众决定,而是由法院依法裁判的。

针对苏宁门店的行为,《寻龙诀》片方除了可以发表措辞正确的声明、律师函,还可以向当地版权部门进行投诉,由当地版权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向当地法院起诉,寻求民事救济。无论采用哪种维权方式,权利人都必须注意自身权利的边界,不能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至于侵权赔偿问题,尽管《寻龙诀》本身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但事件出现后,苏宁门店即刻停止播放相关电影,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法院很可能对赔偿数额酌情进行处理。

著作权侵权怎么赔

赔偿损失关乎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也成为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

我国著作权法对赔偿问题有明确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著作权侵权赔偿却是一个大问题,原因在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在大部分情况下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这也就导致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往往采用“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方式,即酌定赔偿的方式。酌定赔偿需要考量因素有很多,就电影作品来讲,需要考量电影知名度、票房、获奖情况,以及导演和演员的知名度、电影投资额、电影的艺术价值、侵权行为的时间长短与范围广度等。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