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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挑战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域外法治

时间:2016-01-07   出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点击:

2014年,三大电信企业巨头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的专利申请创下了新纪录。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交了3442项PCT申请,其次是美国的高通公司提交了2409项申请。中国的中信集团位居第三,提交了2179项申请。这些破纪录的数字表明技术企业更加重视利用专利保护其创新系统。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说,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从全球经济体系的外围转移至中心。专利保护授予专利权人20年的专利独占保护,禁止第三方未经专利所有人授权制造、复制或使用专利客体。专利是保护与软件开发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解决方案吗?

软件是信息社会发展最快的知识产权形式之一。软件使计算机运作。它包含连接一系列与计算机系统运作有关的程序、规则与文档的代码。计算机帮助企业运作。运作良好的企业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在快速发展的全球经济中,软件开发商应保护其产品,进而对全球经济贡献力量。软件保护一般有四大原因:

* 获得利润

* 阻止他人从中获利

* 阻止不相关的他方未经许可使用

* 保护所有权

尽管全球日常设备中都在使用软件,但有效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的方法却备受争议。软件连接了想法、想法的表达、创新、功能性和适销性,那么怎样对这种客体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呢?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提供了一个保护软件的出发点。彻底审查任何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方法后都会发现任何一种单一的保护形式都有严重的限制。通常有三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式方式:

* 商标

* 专利

* 版权

软件可通过商标(一个显著的品牌名称或标志)行销,还可以受版权(想法的表达或软件功能的记录)保护。但要想获得专利保护需要很高的创新程度吗?

商标保护期为7年到14年不等,可续展。软件版权禁止第三方不签订用户许可协议进行复制或使用。版权提供的保护期是创造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当涉及软件时,这两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都有限制。虽然商标和版权能保护描绘和描述软件的手册的设计、品牌和表达,但他们不能阻止第三方复制创作背后的想法以及发布相似的终端产品。软件开发商还能利用哪些措施呢?

软件开发商寻求专利保护有两大迫切的原因:第一,保护发明背后的天才想法(版权无法提供此等保护);第二,快速提高软件的市场价值。但在淌专利保护这趟浑水时,软件开发商应谨慎。保护“天才想法”是专利申请的核心,但获得软件专利独占权需要多少“天才想法”呢?在软件开发等不断发展的产业中,当专利申请到达你想寻求保护的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时(专利申请首次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可能已为时过晚,因为他人可能已推出相似的软件。专利申请严格要求的“创造性”或“新颖性”要素已经失去。类似地,如果相似产品已进入市场或获得专利授权出现任何问题的谣言传播开,提交专利申请时一夜暴增的股价也将很快消失。

关于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的建议是建立一个综合两种保护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国家、欧盟和国际法提供的正式形式以及合同法固有的、终端用户许可和商业秘密采用的非正式形式。没有任何一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能为数十亿美元的软件工程产业提供稳定性。每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为了完成一种目标。只有满足一个单一的软件开发公司需求的混合保护方式才能称之为一个解决办法。

是时候让欧盟与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跟上不断发展的信息社会了。由于编码逐渐成为青少年的日常的消遣,很难预测不久的将来会开发出怎样的新的软件应用。计算机屏幕中的程序语言与词典中的语言一样也是一件“作品”。但是,英国法院在SAS Institute诉World Programming Limited一案中判决程序语言不受版权保护,因为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成分不受版权保护,此类判决带来了不稳定性。

有效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将解决每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限制,将综合各种保护新开发的软件的方法或方式。为此,将软件开发程序作为“商业秘密”是明智的。若不符合严格的专利条件而且并未公开,则该想法也许符合合同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编译自mondaq.com)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