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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治

田峰:从米勒案看美国对司法既判力的维护域外法治

时间:2015-10-25   出处:法院网  作者:  点击:

从米勒案看美国对司法既判力的维护

作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 峰  发布时间:2015-09-25 09:16:57


    在米勒诉戴维斯案(Miller v. Davis)中,Kim Davis的名字刷爆了全美各大全国性媒体的头版。Davis女士今年50岁,与3位男士经历了4次婚姻,在肯塔基州的Rowan郡做书记官。按理说,到了知天命的年纪,又有一份收入不错的稳定工作,Davis女士本可以安静地享受自己的生活,可她偏偏在这个时候做了一件引起全美媒体关注的事情。

    起  因

    事情是这样的,Davis女士的工作是担任Rowan郡书记官,具体负责为申请结婚的情侣进行结婚登记,这是一份很讨喜的差事。但是,就是这样一份讨喜的差事,却让Davis女士不得不站在媒体的聚光灯下。

    我们都知道,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优势作出了支持同性婚姻的历史性判决。肯尼迪大法官在法庭意见当中旁征博引,洋洋洒洒近万言,对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以及婚姻的内涵作了淋漓尽致的诠释。尽管判决充满争议,我们能够在斯卡利亚大法官雄辩的异议意见当中看到这点。但是木已成舟,同性情侣能够获得与异性情侣相同的婚姻法律地位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偏偏Davis女士是一位虔诚的基督教教徒,在婚姻的问题上她的宗教立场决定了她眼里揉不得沙子。同性结婚?对Davis而言是不可接受的。很快,事情的发展超出了人们的预期。

    经  过

    7月1日,肯塔基州4对申请办理结婚许可被拒绝的情侣(Miller等人)将Rowan郡书记官Kim Davis告上法庭。原告当中有两对申请人是异性情侣,另外两对是同性情侣。

    8月,肯塔基州东区地区法院的联邦地方法官David L. Bunning发布了一项禁令,暂时性禁止Davis在工作当中继续作出拒不颁发结婚许可的行为。Davis对此提起上诉,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在该项禁令到期前拒绝接受该上诉。由3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出了一致裁定,并在拒绝接受上诉的理由书当中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对宪法相关条文作出了的决定性解释,Rowan郡书记官办公室没有法律上的理由拒绝遵循这一解释。”Davis通过其律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在线裁定的方式决定拒绝受理Davis的上诉。这一决定使Davis拒不颁发结婚许可的行为不再具有寻求司法支持的可能。

    但是,Davis仍然拒不履行Bunning法官的禁令,甚至在禁令取得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之后依然故我。拒绝为数对向郡书记官办公室申请结婚许可的情侣颁发结婚许可,并宣称她的行为依据的是“上帝的权威”。

    8月31日,在其上诉请求被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之后,Davis发布声明说:“我从未想象这一天的来临,会有人强令我违背《圣经》和上帝本人关于婚姻的教义。颁发违背上帝意旨的婚姻许可,而且还要将我的名字签署在结婚证书之上,绝非出于我本人的意愿。对我来说,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这是一个上天堂还是下地狱的抉择。我不仇恨任何人,也不对任何人心存恶念。对我来说,这与同性恋者无关。这关乎婚姻与神谕。”

    9月3日,在4对情侣寻求法庭判处Davis藐视法庭罪的请求下,Bunning法官要求Davis和她的6名下属到庭。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定Davis藐视法庭,但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对Davis处以罚款的请求,而是判令将Davis收押直至她决定服从法院命令并签发结婚许可。

    9月8日,Bunning法官作出了释放Davis的命令。该命令说:“立即释放被告Davis。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是间接干涉其下属为所有合法、适格的情侣颁发结婚许可。如果被告以任何方式干涉其下属,其行为将会被视为是对本命令的直接违反,并将受到相应处罚。”

    9月14日,Davis重返工作岗位,并在其办公室前作了简短发言。她表示自己不会干涉下属签发结婚许可,但她本人不会参与相关工作。

    不管怎么说,这一事件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北卡罗来纳州和犹他州已经为不愿以自己的名义给同性情侣颁发结婚许可的官员提供政策保护。今年9月作出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56%的受访者支持Bunning法官以藐视法庭罪判处Davis监禁的裁定,反对的人数占到31%。当被问及Davis应当怎么做的时候,65%的受访者认为她应该辞职;23%的人则认为她应当继续留在工作岗位并拒绝为同性情侣颁发结婚许可。

    思  考

    从司法的角度看待这个新闻事件,向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二是司法如何解决基本价值的冲突。

    对于既判力的维护,美国法院的做法堪称典范。

    在判决作出之前,法官可以进行非常充分的争论,但是判决一旦作出,法院的争论会戛然而止,转而不折不扣地执行。在处理Davis案件的过程当中,地方法官之所以决定对其实施为期6天的监禁,正是由于被告违背了法院的禁令。Davis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三级法院的司法决策,基于藐视法庭以监禁而不是罚金的方式对其进行惩罚,是对司法权威的有力彰显,更是维护法院判决既判力的最佳方式。

    对于基本价值冲突的解决,美国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当中也表现出了高超的司法智慧。

    本案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美国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这不仅是由于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更重要的是Davis女士在声明当中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她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在受到侵犯。要知道宗教自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要加以维护的核心内容之一。Davis祭出了这面大旗就意味着法院有可能面对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就连做事一向四平八稳的联邦最高法院也以非常快的速度作出了拒绝听审Davis上诉的裁定。本案中用程序规则解决价值冲突是美国司法智慧的几种体现,也正是这个快刀斩乱麻的决策,避免了法院深陷价值冲突的泥潭之中。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