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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俏夕阳》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一支舞蹈引发的纠纷案例分析

时间:2015-02-11   出处:网易河北娱乐频道  作者:  点击:
 摘要:2006年1月28日,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来自我省唐山市的皮影舞蹈《俏夕阳》惊艳四座,一时间红遍全国。但好景不长,由于节目过于出名,2007年,因为《俏夕阳》著作权权属问题,舞蹈编导范锦才和某单位、舞蹈队员王某之间爆发了一场长达七年多的官司。

网易河北娱乐频道讯 2006年1月28日,央视春节联欢晚会上,来自我省唐山市的皮影舞蹈《俏夕阳》惊艳四座,一时间红遍全国。但好景不长,由于节目过于出名,2007年,因为《俏夕阳》著作权权属问题,舞蹈编导范锦才和某单位、舞蹈队员王某之间爆发了一场长达七年多的官司。2014年12月,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结束了这场著作权权属纷争。

意义

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影响,公众在强调“集体智慧”、“集体财富”的同时,往往忽视了个人在作品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形成公众对个人著作权的漠视,迄今为止著作权意识尚未深入人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有发生。本案中著作权人权益得到保护,使著作权真正得到承认与尊重,是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

案件回放

一支舞蹈引发著作权纠纷

范锦才,唐山人,早年在部队服役时是一名文艺兵,1976年因唐山大地震转业到开滦矿务局文体中心任编导。范锦才从19岁就开始做编剧,在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将式微的皮影戏改编为真人舞蹈,并于1997年开始为由几名退休老太太组成的舞蹈队编舞,传授、指导皮影动作。该舞蹈便是日后红遍大江南北的皮影舞蹈《俏夕阳》的雏形。《俏夕阳》在央视春晚后名声大噪,收到全国各地演出邀请。在这种情形下,某单位和俏夕阳舞蹈队队员王某在没有获得范锦才同意的情况下,组织舞蹈队到外地演出,并收取一定费用。2007年,范锦才一纸诉状将某单位和舞蹈队队员王某告至法院。

某单位和王某辩称,范锦才仅仅是作品《俏夕阳》的创作参与者之一,并且2006年,春节联欢晚会以前的舞蹈《俏夕阳》尚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舞蹈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014年7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3月,河北省版权局已将范锦才登记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并为其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亦无相反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或他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作为皮影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范锦才享该舞蹈作品的表演权、署名权等权利。二被告没有经过范锦才许可使用其作品进行对外演出,构成了侵权。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对范锦才享有的皮影舞蹈《俏夕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范锦才一定经济损失。

此后,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经过开庭审理,2014年12月15日,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当事人声音

提到这官司就不得劲儿

2015年1月18日,范锦才正在北京排练节目。接受记者就此案进行的电话采访时,范锦才连声叹息,“一拉到这个话题,我这心里就打颤似的,不得劲儿。”谈起当年的创作过程,范锦才有很多话要说,“晚上就坐在台下看皮影戏,一边看,一遍揣摩动作。还偷拿了一个皮影回去后在家里的灯下比照。上班骑车子都走神儿,不小心闯红灯。”

范锦才回忆说,《俏夕阳》在春节晚会顺利表演完后,自己激动得热泪盈眶,“我和几个老大姐激动地抱在一起,我眼泪哗哗地,那个心情啊,真是难以言表。”

范锦才说,打官司这7年,自己心情始终是很低落。“在没结果之前,心里总是很失落,呕心沥血搞一个节目被别人夺走,没有心情再去创作了。有一些电视台请我去排节目,我都没心情去。”

“压在心头上的大石头终于解除了,别提多开心了,别人再请我来排节目,那个高兴啊,憋着劲儿要把节目排好。”面对终审结果,范锦才情绪高昂地说。

法官说案

省高院民三庭法官崔普:数次为双方调解未果

2014年10月份收到《俏夕阳》上诉案,该案因涉及唐山市的知名品牌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归属和《俏夕阳》今后的传播和发展问题,因此本案的判决对当事人各方影响都比较大。《俏夕阳》获得成功不仅与著作权人的创作有关,且也与表演者的表演有很大的关系,演出组织者也功不可没。为了能使各方都能够各得其所,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使各方友好协商处理此事,我在开庭前就和各方当事人联系调解事宜,多次致电各方当事人做他们调解工作,提出了各种调解方案。因为此案在一审时唐山中院曾多次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以判决方式结案。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为:一.范锦才是否为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二.某单位和王某是否侵犯了《俏夕阳》的著作权。三.如果对方侵犯了《俏夕阳》的著作权,对方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范锦才为证明其为舞蹈《俏夕阳》的著作权人,除提供《俏夕阳》著作权登记证书之外,还提供了若干获奖证明和证人证言,某单位和王某主张《俏夕阳》还有其他著作权人,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其他人主张过是《俏夕阳》的著作权人,二审法院进而认定范锦才是《俏夕阳》这一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著作权需要社会承认与尊重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原、被告之间首先存在对作品的署名权争议,原告认为自己是作品编导,被告则认为原告只是创作参与者之一,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署名权争议之外,又存在侵权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财产权争议。法院判决确认了原告系涉案作品编导的身份,保护了原告的署名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是对原告著作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影响,公众在强调“集体智慧”、“集体财富”的同时,往往忽视了个人在作品创造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而形成公众对个人著作权的漠视。迄今为止,著作权意识尚未深入人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屡有发生,而且受到法律追究的比例并不高,惩处的力度也不够,因此造成侵权者的成本相对较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的不合理局面。从长远来看,这类现象阻碍了我们整个社会人文成果的创新、发展。司法审判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案除了保护了著作权人权益外,还使社会公众认识到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提高权利保护意识,使著作权真正得到承认与尊重,这是社会文明程度提升的体现。(文/本报记者 蔡洪坡 刘岚 制图/丰光)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