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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需兼顾激励与平衡记者媒体

时间:2015-04-21   出处:南方日报  作者:  点击:

洪 丹

通过互联网传输,最终在电视机上播放的IPTV,是否属于免费午餐?“好又多白云永泰店”是否隶属“好又多”?“恒大皇马”是否侵犯了本地“皇馬”?买机票,到底是广州的去哪公司,还是北京的趣拿公司;到底是“去哪(quna)”还是“去哪儿(qunar)”?涮火锅,是去“一品小肥羊”,还是“小肥羊”?……19日,广东高院发布2014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已经是省高院连续多年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对于坊间的指导意义日益显著。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知识产权赋予创新成果财产权,赋予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通过成果转移转化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通过依法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来激励人们发明创新。因此,知识产权解决的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为4.9件,比“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高了1.6件,但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09—2013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1%,尽管如此,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GDP的贡献率仅有27%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对于我国而言,知识产权迫切需要实现由大转强的改变。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道路上,近年来我们一直迅猛前进。去年,全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北京、上海、广州相继成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正是要借助发达城市的专业审判力量,来统一知识产权司法标准,整合知识产权司法资源,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效能,以解决知识产权日益前沿尖端的纠纷问题。从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可以看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然较多,侵权假冒比较严重。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持续高发,网络案件依然是知识产权审判中争议和挑战最大的领域。例如乐视公司诉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及“三网融合”背景下IPTV业务这种新市场领域、新商业模式的著作权保护规则。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大量涌现,对司法裁判、审判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定纷止争必须拿出足以说服原被告双方的充足理由。从理论上说,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一般基于以下两种价值选择:一是基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需要;二是基于维护贸易秩序的需要。因此,在公正、高效审理个案的基础上,探索和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规律的裁判规则,引导企业注重产品独创性,培育品牌意识,是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根本之策。

在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突出,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难度不断增加。在司法中,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来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也较多。在北京“趣拿”与广州“去哪”司法纠纷中,法院的判决体现出对在先权利与权利共存的平等保护,一方不能恶意攀附知名度较高一方的商誉;另一方也不能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剥夺另一方的生存空间。从知识的创造者角度看,任何创新都意味着资产专用性的先期投资,投资回报具有高度的可控性和独占性时,才能形成强大的激励。但是,知识具有相容性、共享性的固有属性,难以独占全部的创新成果,因此,不能以绝对的私权属性排除公共利益的实现,这也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独特性。

在司法审判中兼顾激励与平衡,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离不开的话题,也是我们的知识产权由大向强转变的必由之路。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