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现在是:

image.png

吴汉东

研究知识产权,治学方法尤其重要吴汉东

时间:2015-04-16   出处:正义网-检察日报(北京)  作者:  点击:

知识产权,是一门学问。研究知识产权不能偏离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但又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民法学框架。它是一门法律学问,讲的是法言、法语,但又不能缺少必要的相关知识元素。因此,研究知识产权,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学问的基本特性。笔者以为,应注意以下三点: 

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所有权。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各项私权制度,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法找到其应有的法律归属。因此,知识产权学者亦应是民法学者,知识产权的研究须以民法学为理论基础。否则,研究将会偏离轨道,例如,有些知识产权专家在侵权损害归责原则中,将“停止侵权”“消除危险”此类物权保护方法,解释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而在德国学者拉伦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即损害赔偿,是为债权保护方法。又如,不少文章将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概括为无形性,认为独占性、时间性、地域性皆由此派生而来。其实,在罗马私法的理论语境中,客体存在有体物与无体物之分,无体物即拟制之物,即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本体内容,而是由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在研究中,强调知识产权质的差异性,并不能否认其归类于私权的质的规定性。知识产权的基本范畴,必须置于民法学的语境中,才能得到合理的、科学的解释。 

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在诸多民事权利制度中,唯有知识产权制度最具科技含量,知识要素最多。知识产权制度在其并不太长的历史中,历经从工业革命到信息革命的不同时期,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科学技术领域的革命带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研究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必须了解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熟悉新的科学技术,探讨新的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所应具备的科学精神。此外,还应看到,现代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著作权发生在文化创作领域,与文化创新、文化产业息息相关;专利权产生于技术应用领域,与科技创新、科技产业紧密相连;商标权则运作于工商经营领域,涉及商品销售、市场贸易诸多问题。在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知识产权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与教育的繁荣;而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中,知识产权保护又事关国际政治、国际经贸、国际文化与科技的交流和合作关系。在这种态势下,从法学理论出发研究知识产权,当是题中应有之义。而结合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以及政策科学等理论,多视角、全方位来考察知识产权,也显得非常必要。 

以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对象。知识产权是一种理论上有待系统化、成熟化的法律。由于这一制度历史不长,且变动频繁,其基本范畴、基本原理、基本问题无一不在探讨之中。有的学者讲,知识产权没有自己的理论,其意思一谓其太艰深,二谓其多歧见。笔者不以为然,正因为如此,知识产权研究才表现出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研究的理论魅力,才向知识产权学者提出了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学术要求。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运用知识产权规范,解决知识的生产、传播、运用、保护等法律问题,是知识产权学者面临的学术任务和社会责任。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认为,作为研究对象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三类:首先是理念层面,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价值、法律功能、法律原则等问题;其次是规范层面,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技术等问题;最后是操作层面,关系到知识产权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活动等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学者在关注外国先进法律理念,进行本土理论创新的同时,还努力探寻适合中国语境和文化背景的法律解释和政策适用方法,从而形成包括多种分析工具的方法论体系。了解和掌握知识产权研究中的分析工具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本人的体会与他人的经验,在此笔者提出以下三对主要的分析方法: 

一是历史分析的方法与逻辑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就是运用科学的历史观,对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与变革的一般规律进行纵向分析和动态考察。在历史分析中,我们主要探讨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社会基础、时代背景,尽可能在这种历史分析中寻找一些规律性且趋势化的东西。知古通今,以史为鉴。在知识产权研究中,有些原理、规则的分析,往往追溯到古代罗马、涉猎近代英国和现代美国。这种历史分析是必要的,也是能够说明问题的。如前文所言,一些观点将侵权责任的“责”作广义理解,认为“禁止令”不以过错为条件,是为无过错原则。其实,损害赔偿之债才涉及过错与无过错的问题。从罗马阿奎利亚法到近代民法,奉行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到了工业革命时期,为了填补不幸损害,才产生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历史分析的方法是一个有效的论证工具。 

逻辑分析方法,是对法律规范进行概念的限制、区别、划分和排列,对法律现象进行发现、解释、论证和系统构造。逻辑分析是我们经常采用的分析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定义。法条中、文章里的诸多概念,是我们研究的起点,是知识产权研究的起始范畴。第二是区别。包括对词语、事物、意义的区别。第三是划分。包括对词语、事物的划分,分析它们的相同点、不同点。第四是论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第五是划归和归纳。例如对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的判断,问卷调查以及所作出的结论。逻辑分析是一种非常重要、经常运用的研究方法,它对于某个制度内部结构的解析,或者对某个制度体系的构造都是有帮助的。换言之,对知识产权的体系化构建,须以权利位阶性的认识为基础。以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归类为例,即在位阶上可表现为:网络信息传播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知识产权——财产权——民事权利。此外,历史分析方法与逻辑分析方法往往是融通的。例如,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存在一条联结科技、经济、法律一体化发展的轨迹,即社会生产的科技化 科技成果的商品化 知识商品的产权化 权利制度的体系化,这些就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 

二是规范分析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规范分析方法,是依某些规范和理论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析,研究法律活动应该是什么以及社会法律问题应该怎样解决。这是一种应然性分析。在规范分析中,首先要提出一定的价值判断作为基础,并把这种价值判断作为法律理论的前提和制定政策的依据。在这里,先要有一个价值判断,设定一个准则。例如,法律的价值目标,过去从法哲学意义上来说,首要是法律正义。然而法经济学认为,在正义目标之外,还有效益目标。如何实现法律效益,经济学家有很多标准,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帕累托标准,即“在交易中,至少使一方受益,同时不使他人受损”。在交易中,当事人有三种选择:一为损人不利己,这是最笨的;二为损人利己,这是不可取的;三为最好的方法,即利己不损人,或者双方有利,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赢”或者“多赢”。知识产权法奉行“保护创造者权利与促进知识传播”的立法宗旨,其实是正义与效益双重价值目标的体现。规范分析的方法不仅可以用于分析一种法律行为本身、法律活动过程,还可以分析法律制度的设计和构建。 

实证分析方法,是运用某些技术、方法对法律进行定量分析,它的任务是描述法律现象以及社会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如何解决的。这是一种实然性分析。在这种分析中,要用事实来检验理论和规则的合理性、正确性、科学性。实证分析不但要求有一个规范性的指导思想,更重要的是要将具体问题量化,包括基本数据采集、数学模型分析等,使我们的分析精确可靠。在法律研究中,实证分析是一个非常薄弱的环节。在知识产权研究中,实证分析亟待加强。 

三是比较分析的方法与注释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是以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制度为对象,对不同法律制度的类型、传统、理念、原则、原理、规范进行的比较研究,其中包括法律制度异同的分析,相关法律制度冲突以及解决途径的分析等。比较分析是学术研究中的常用方法。当代知识产权制度出现了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表明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但是一体化、国际化,并不等于知识产权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规范的统一化。而且应注意,知识产权制度在不同类型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命运。其中不仅有制度选择所涉及的法律价值、法律形式、法律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且有制度实施所涉及的社会发展水平、政策体系、文化环境的协调性和相适应性。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比较分析也许是最有益的工具。 

注释分析方法,是以法律文献作为研究对象,对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的阐释、说明和分析。根据罗马法学家的分类,注释分析包括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从历史上看,注释分析方法始于12世纪,当时的意大利学者最先对罗马法文献采取了注释研究的方法。早期的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进行逐章、逐段、逐句的解释,更多的是一种文义解释,难免陷入形式主义和机械主义。后期的注释法学派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注重探讨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真意。笔者认为,这两种解释方法,在知识产权研究中都是有益的。 

从事知识产权研究,应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同时也要掌握高明的治学方法。对研究方法的研究,这里所涉及的不过是一种探讨和体会。三十年来,笔者心欲往,却未践行有果,供各位同仁参考。 

(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教授吴汉东为《知识产权多维度学理解读》一书作的序,刊发时略有删节)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主编


蒋志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曾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任高级访问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主编、国家社科基金评审委员会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2014年、2015年受美国约翰马歇尔法学院、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和加方科技部邀请参加知识产权法律和创新论坛并演讲,2013年12月获得中国版权事业卓越成就奖。